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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商标-济宁雨辰,所谓“转让”,并不仅限于字面上所表示的,由一主体让与另一主体,它包括所有主体变动,如协议转让,即甲将注册商标让与丙;继承,依法登记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继承人继受该注册商标;甲企业与乙企业合并为丙企业,则甲企业与乙企业的注册商标都将由丙企业继受。但是,在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的根据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有形财产的转让是通过物的转移而得到实现的,而商标的转让则是通过转注册来实现的,这与商标权利来自注册是相一致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由受让人交送商标局,转让人有药品、烟草制品商标的,受让人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因企业合并、自然人死亡而进行的注册商标的转移,由受让人(也就是权利继受人)向商标局办理手续,其中的转让人签章用证明企业合并或自然人死亡以及受让人具有继受权利资格的文件来代替。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并同时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否则,商标局不予办理转让注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为不同的注册人所有,从而保证商标的区别作用。

  应该指出的是,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注册手续,不但转让不产生效力,而且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所述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商标注册被撤销。

  对于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将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核准,将转让事宜记录在《商标注册簿》上并予以公告,同时发给受让人商标转让证明,至此,商标的转让方告完成,转让产生法律效力,受让人成为该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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