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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日前,国内最大的期刊数据库著作权侵权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哲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中国艺术研究院等11家原告胜诉,被告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被认定侵权,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对涉案的50多种期刊的使用,并赔偿这11家机构230多万元经济损失。(济宁专利)

  据悉,被告曾在2003年因为同样的侵犯著作权事由,被法院判决赔偿12家期刊经济损失50余万元。 (济宁商标)

  案件缘由

  11家全国最著名的大学和最高学术机构同时走上法庭,状告科技部属下的西南信息中心和重庆维普公司,十分令人震惊。记者了解到,这11家机构是以54种国内一流期刊的主办单位身份出庭的。清华大学的《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等9种期刊,北京大学的《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14种期刊,还有别的科研机构总共54种期刊,从1999年起,就被被告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大规模侵权使用。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这11家原告所属的50多种期刊以扫描录入方式复制,汇编成《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予以销售,该数据库总计使用原告期刊中的文章五万余篇,总字数三亿多字。原告代理律师张毓霞说,因数据库侵权取证工作的难度,这些数字只是侵权数字的一部分。

  据了解,原告所属期刊编辑部曾就被告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向国家有关部门投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文件对被告予以查处,但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于是,11名原告以严重侵犯其编辑作品著作权及期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

  期刊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庭审中,双方曾就期刊作品的著作权利归属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被告认为,体现期刊杂志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权利人的表现形式应是在该期刊杂志社版权页上署名的编辑者。法院认为,作为著作权的主体必须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涉案期刊编辑部不具备独立人格和财产,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另外,《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当有出版单位出版——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因此,期刊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只能是期刊杂志社或者是期刊主办单位。涉案的这些期刊都没有成立期刊杂志社,因此,其主办单位享有涉案期刊的著作权。

  被告缘何再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师张毓霞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1家原告的诉讼只是之前期刊大规模侵权行为的继续。早在1999年,两被告就开始未经许可使用全国八千多种期刊制作经营《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2000年底,上述单位主办期刊的一些期刊编辑部以及其他一些编辑部、杂志社共计两千余家就《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侵犯期刊作品著作权、版式设计专用权委托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普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4月就《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侵犯中华医学会、中国科学杂志社、中国工商杂志社等12家期刊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做出终审判决,判令维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张毓霞律师说,从2000年到现在,期刊的维权行为已经持续了近5年,得到了23份生效的法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数额近三百万。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现在翻开《中文科技数据库》(全文版)的宣传页,仍然可以看到“中国最大的数字期刊资源库”、“期刊总数:8000种,核心期刊:1539种,文献总量:780多万篇”等字样。北京师范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食品杂志社等诉西南信息中心、维普公司的案件仍在进行中。本次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11家著名高校和最高研究机构胜诉,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再次严正警告。

  学术期刊作为反映和传播科研学术成果的最重要的媒体,其著作权的全面提高对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告两次被宣判侵权的事实说明,包括期刊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进一步引起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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