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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大众消费水平提高,众多国际知名品牌开始将市场开拓定位在中国大陆市场。然而,这些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后却面临着商标使用的困境:其英文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在中国早已 “名花有主”,成为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且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有的已经在消费者中产生了一定影响力。“爱马仕”、“路虎”、“苹果”商标莫不如是。(济宁商标)
    在中国大陆先行注册中文商标的企业,未必都是不正当竞争的抢注,而是有诸多客观情势共同造成的。一些先行注册的中文商标争议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双方都耗费了巨大的诉讼成本,而最终结果却都不是双方所期待的。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注册取得商标权法律制度下,建立商标先用权和注册商标专有权并存制度有助于化解这种商标争议。(济宁商标注册)
    商标并存制度平衡各方权益
    商标并存制度是指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的某个商标是相同或相似的,且商品或服务是相同或类似的,这样的两个商标同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互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商标并存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商标先用权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该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同时使用时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及其他方面关系的混淆,不会损害注册在先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的取得有两种模式,一是使用取得,一是注册取得。采用使用原则的国家,商标也可以注册,但必须要协调好后注册与先使用的两个商标的关系;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使用对于注册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商标使用”是用以约束商标注册制度可能存在的弊端,实现商标权利取得的实质正义、公平的一个条件。
    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相似商标并存的法律依据包括:依当事人申请,由商标确权机构审查核准注册;依法院判决,先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即法定并存;也可以由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各自商标并存使用的情形,即协议并存。
    商标并存制度存在一定隐患
    商标并存制度最大的隐患是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者其他方面混淆。
    因此,两个相似商标并存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一,可同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早于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者,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为限。
    第二,限定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方式,避免造成混淆。并存制度允许两个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同时使用,为了防止消费者混淆,并存商标的使用者应当限定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商标使用方式,如,在商品类型上最好能有所区别,在使用商标的商品上附加标志以进行区分。
    商标并存制度双方均要保护
    结合“爱马仕”案来看,“爱马仕”英文商标注册已久,但对应的中文商标由于未能在中国及时注册而被第三人抢先注册在同类商品上。
    该商标的市场使用现状表现为,由于“爱马仕”英文商标的带动和对应使用以及广告媒体的宣传,“爱马仕”中文商标和与其对应的英文商标之间已形成同一关系,即中文商标和英文商标共同指向法国爱马仕公司出品的高端时尚奢侈品。法国“爱马仕”产品有特定的、稳定的消费群体、在其他公众之中亦产生了引领时尚的标杆作用。相关公众完全能够将法国爱马仕国际品牌和第三人注册的中文商标区分开来,即使使用在同类商品上也不至于出现混同。具体而言,爱马仕国际提供的产品在消费定位、价格、营销模式、店面风格等各方面都与一般同类商品相差甚远,极具个性。法国爱马仕国际产品堪称国际一流、顶级的高档商品,其爱马仕英文商标在中国近30年也积累了相当程度的商誉、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对于这样一个“争议商标”,要处理好保护注册商标和维持市场秩序的关系:既要保护注册商标,维护商标注册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保护在先使用的商标,维护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
    对于发生在中国的大量中文商标被注册现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商标先用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何不求同存异,以商标共存制度解决共同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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