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济宁商标注册关于商标侵权问题的讨论
 

     只有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相同、商品近似;商标近似、商品近似情况下,为了客观、公正决定是否存在侵权,才将相关公众是否混淆,作为一种判断手段来使用。在这些情况中,混淆仍然不是商标侵权的必备要件,表现即使没有混淆,也会判为侵权。典型的情况就是:对仿冒产品的生产商,即使是根据国内第三人订单而生产,生产商自己不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该产品,但仍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济宁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法当中的注册商标(还有授权专利),与著作权、商品包装装潢、商业名称、商业秘密不同,是经过行政审查,由政府部门授予了权利的。法律赋予的是排他性独占权,对同一商品或服务,不允许存在相同的商标;所以其侵权构成,不要求有主观过错,不要求有损害事实。因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还有授权专利),本身就是损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侵害了受法律保护权利的本身,这就是损害事实。

    而著作权、商品包装装潢、商业名称、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则要求有主观过错。他人在没有接触前提下,独立完成和使用作品、包装装潢,商业名称、商业秘密,由于没有主观过错,所以不构成侵权。(济宁商标注册)

    在2012中国商标年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有关负责人在介绍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时表示,为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拟采取多项举措形成合力。据了解,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种类,如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或商品名称、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等,有望被纳入商标侵权行为;提高法定侵权赔偿数额,侵权行为的赔偿上限有望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加大对重复侵权的处罚力度,如对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的,予以从重处罚;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必要时可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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