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生僻外文词语含义不是判断商品来源的依据(济宁商标注册)
 
本案要旨
  对于申请商标为外文词汇的,在判断该词的含义时,应当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于该词的一般了解能力。对于生僻的外文词汇,如果以中国相关公众对于英语的一般了解能力,通常不会了解该外文词语的具体含义,则不会依据其中文含义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济宁商标注册济宁雨辰)
案情
  英特里德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提出国际注册的第946262号“ENTOLETER”商标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 类:通过机械方式对散装材料进行分裂的材料处理设备、离心冲挤式研磨设备、离心冲挤式搅拌机、用于颗粒材料的脱壳机和气动吸出器等;第9类:用于降低工业应用中微粒排放的空气污染控制的静电除尘器;第11类:空气、气体及液体的洗涤器、用于在液体、气体及固体物质之间进行处理和形成相互作用的接触。(济宁商标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表示了申请商品的特征,容易误导消费者。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申请商标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英特里德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其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为英特里德公司的商号,为该公司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没有表示商品的特征,不易误导消费者。申请商标的标识在1986年曾经在中国获准过注册,并且在多个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
  商评委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第6754号决定,认定:申请商标文字可译为“用于谷物和其它食品消毒的机器;除虫卵机”,该商标使用在第7类、第9 类、第11类与“用于谷物和其它食品消毒的机器、除虫卵机”无关的商品上,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和商标属地原则,其他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依据。英特里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综上,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11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第6754号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国际注册第946262号“ENTOLETER”商标提出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商评委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济宁商标注册)
评析
  本案的意义在于对于外文商标,如何判断其中文含义是否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应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如果一个商标其含义表明了商品的功能、来源,则其不能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甚至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审查中,对属于以上情形的商标申请,是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驳回的。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将“消费者满意的好家具及图”注册在家具商品上,即属于此种情形,更直观、极端地举例,如将“电视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洗衣机”商品上,则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产生误认,是禁止注册的。本案中,商标局及商评委均认为“ENTOLETER”一词的含义是“用于谷物和其他食品消毒的机器、除虫卵机”,如将其申请注册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与“用于谷物和其它食品消毒的机器、除虫卵机”无关的商品上,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如果注册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与“用于谷物和其它食品消毒的机器、除虫卵机”相关的商品上,则应属于仅仅直接表明了商品名称、功能、用途的,属于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亦应不予核准注册。但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中国的公众是否了解“ENTOLETER”一词的含义,并依据其中文含义区分商品来源。创新成就梦想-济宁商标注册济宁雨辰
  一般认为,对于申请商标为外文词汇的,在判断该词的含义时,应当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于该词的一般了解能力。英特里德公司向商评委提交的《新英汉词典》、《大英汉词典》等权威性英汉翻译工具书均未收录 “ENTOLETER”一词,中国的相关公众很难知道该词具有第6754号决定认定的“用于谷物和其他食品消毒的机器、除虫卵机”的含义。虽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于证明“ENTOLETER”一词的含义,但以中国相关公众对于英语的一般了解能力而言,申请商标属于较为生僻的词汇,中国相关公众一般不会了解“ENTOLETER”一词的具体含义。在此情况下,中国相关公众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看到 “ENTOLETER”时,不易将其理解为“用于谷物和其他食品消毒的机器、除虫卵机”,亦不会依据申请商标的中文含义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法院认定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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