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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到年末,各个服装品牌也都争先恐后地发布自己品牌下一季的流行趋势,在绚丽的T台上,除了美轮美奂的服装以外,美丽的模特也是服装展上的亮点。然而不久前,英国的知名模特凯特·摩斯(KATE MOSS)的名字却被写进了中国的案件判决书中,案件的由来是因为一件名为“KATE MOSS凯特·苔藓”的商标。

    代理资格一审被否

    2002年8月12日,自然人荆胜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衬衫、领带、腰带、裤子、套服、针织服装、皮衣、袜商品上提出了“KATE MOSS 凯特·苔藓”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4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271558号。

    2006年9月20日,英国商·史东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商·史东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主要理由为,“KATE MOSS”是来源于英国模特的姓名,该模特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便红极一时,先后代言过宝姿、香奈儿等国际品牌。而商·史东公司早于1999年1月,便以其姓名作为商标在欧盟进行申请注册,2001年3月又在美国提出注册申请,首创并使用了“KATE MOSS”商标,使用在流行时装商品上,在业界和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外观、读音或者整体而言与“KATE MOSS”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进行误认。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还侵犯了模特KATE MOSS的姓名权,请求商评委撤销争议商标。

    另外,商·史东公司提供了模特KATE MOSS本人签名的授权书及中国驻英国使馆的认证原件以及KATE MOSS作为模特表演的图片、彩色宣传页等证据。

    商评委在随后作出的争议裁定书中认定,争议商标“KATE MOSS凯特·苔藓”的英文部分系英国名模的姓名,中文部分是英文的翻译,争议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则可能导致对他人的姓名权造成伤害,撤销了争议商标。

    荆胜强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商·史东公司无权代替KATE MOSS提出争议申请,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模特KATE MOSS的姓名权,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虽然商·史东公司提交了模特KATE MOSS的授权书,但其中并未授权其对于KATE MOSS这一姓名享有任何实体上的权益,鉴于此,商·史东公司无权以该在先权为由提出争议申请。另一方面,商·史东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模特KATE MOSS在中国的知名度。鉴于KATE MOSS并非现有固定搭配的词汇, 考虑争议商标申请人作为服装行业经营者较之一般公众对于该行业具有更高的认知,荆胜强在第25类上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KATE MOSS”这一姓名盈利的目的。随后,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争议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不服判决二审翻盘

   一审法院对于商·史东公司的代理资格提出质疑,并撤销了此前商评委的争议裁定。对于这样的判决,商·史东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公司诉称,其作为模特KATE MOSS的代理人和代表,得到了KATE MOSS的特别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争议申请。同时,上诉人作为KATE MOSS的经纪人,与争议商标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争议申请。一审法院仅凭授权书无法证明商·史东公司系KATE MOSS这一姓名的利害关系人。据此认定商·史东公司无权基于在先姓名权而提出本案所涉争议的论述和结论是错误的,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荆胜强和商评委也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荆胜强在上诉理由中称,KATE MOSS不是本案主题,一审判决就其与KATE MOSS姓名权争议纠纷作出判定是错误的。同时,KATE MOSS不是中国国籍,不能按照中国法律享有民事权利,一审判决中认定“KATE MOSS的姓名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是错误的。

    商评委在上诉理由中也提到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商·史东公司不具备代理资格是错误的这一问题。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涉及的争议焦点为:商·史东公司是否具有资格提起本案争议申请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
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北京市高院认为,二审诉讼中,模特KATE MOSS向法院提交了声明书,进一步明确其授权商·史东公司,根据授权书、声明书,足以认定模特KATE MOSS认可商·史东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商标争议的行为,同时商·史东公司与“KATE MOSS”这一姓名具有商业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可以提起本案商标争议申请。同时,法院再次确认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侵害了模特KATE MOSS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中“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北京市高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撤销了此前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争议裁定。

    “在二审期间,我们做了很多工作,搜集了很多的资料,最后案件得以逆转也是得来不易的。” 商·史东公司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马兴洲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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