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酷儿”注册皮具商标 可口可乐引发行政案
 
   因不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核准“酷儿”皮具商标核准注册,可口可乐公司将商评委及第三人张英华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1182号《关于第3154096号“酷兒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判令其重新对被异议商标作出裁定。
    据了解,2002年4月22日,张英华经营的中山市三乡镇卡乐贸易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154096号“酷兒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旅行袋、牛皮、动物(皮)等商品上。可口可乐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随后,商标局作出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商标局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皮、动物(皮)等商品与可口可乐公司的“QOO”、“酷儿”、和酷儿图形3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制作方式、销售途径等方面明显不同,且分属不同的类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可口可乐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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