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冒牌“安居客”岂可安居
 
   北京的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在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时,不好好自己想个名字,却“借用”他人在先使用的名称,这种使用行为不可避免地为自身惹来了官司,不但被判更名,还要承担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庭公司)、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家公司)诉安居客(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客经纪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安居客经纪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安居客”字样,赔偿瑞庭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4.2万余元。
上海“安居客”遭遇北京“安居客”
   据了解,瑞家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经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设备,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商务信息咨询等。瑞庭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经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及相关网络技术的开发和设计、制作,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安装、维护、调试及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
   瑞家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有明向记者介绍,瑞家公司在成立之后不久,即推出了名为“安居客”的网站,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推广该网站。同时,瑞家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了“安居客”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此后的经营活动中,也一直将“安居客”作为商标使用。2008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瑞家公司将正在注册中的“安居客”商标转让给瑞庭公司。2010年4月,“安居客”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务项目第36类,即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在“安居客”商标获准注册后,瑞庭公司与瑞家公司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安居客”商标许可给瑞家公司有偿使用。双方还同时约定,共同应对针对该商标的侵权行为,费用由瑞庭公司负担,诉讼所得赔偿亦归其所有。
   据方有明介绍,瑞庭公司经转让获得“安居客”商标后,在其服务及商品上持续使用该商标。由于瑞庭公司的大量投入及努力经营,公司业务开展顺利,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在行业内取得了相当不错的口碑。但是从2009年开始,安居客经纪公司的出现,让瑞庭公司受到了冲击。
上海安居客诉至法院讨说法
    方有明说,安居客经纪公司故意使用瑞庭公司在行业内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安居客”作为企业名称,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不断以“安居客”名义进行宣传,承担业务,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瑞庭公司获准注册“安居客”商标后,安居客经纪公司仍持续上述行为,则侵犯了瑞庭公司的商标权。
对于瑞庭公司的侵权指控,安居客经纪公司并不认同。安居客经纪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安居客经纪公司与此案原告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并不相同,成立时间也早于“安居客”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安居客经纪公司一直在规范使用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并不存在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据姜磊介绍,安居客经纪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
    2011年4月,瑞庭公司与瑞家公司联合将安居客经纪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安居客经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犯了“安居客”商标权,判令安居客经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书面道歉,变更企业名称,在宣传材料上停止使用“安居客”字样,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4.297万元。
北京安居客被判更名并赔偿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瑞庭公司及瑞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持续使用“安居客”作为商标标识,投入大量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安居客”网站,使其在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认可及较高的知名度,应当可以认定“安居客”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安居客经纪公司2009年6月开始,一直将“安居客”用作其企业名称,在其店铺装潢、工作人员名片、业务资料等中擅自使用“安居客”服务名称,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这样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认为,在“安居客”商标获准注册后,安居客经纪公司持续上述使用行为,侵犯了“安居客”商标权。法院认为,虽然安居客经纪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但是,工商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法人登记的核准,仅表明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符合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登记行为本身并非确认登记内容及其后的使用行为一并符合其他法律规范。安居客经纪公司使用“安居客”字号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应视为合法权利。
2011年10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居客经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判令安居客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安居客”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在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居客”字样,赔偿瑞庭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4.297万元,驳回瑞庭公司、瑞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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