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稻香村”商标纷争又起
 

      今年9月中秋节期间月饼市场上发生的多起仿冒“稻香村”品牌产品事件刚刚淡出人们的视线,由商标权属争议问题而起的苏冀两地“稻香村”之争便又浮出水面。
   在此前多起“稻香村”商标侵权事件中作为维权者而备受关注的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如今则以被告身份卷入这一纠纷。
   作为糕点等商品“稻香村”注册商标的所有者,苏州稻香村2004年通过商标转让程序受让取得该商标。此后几年中,随着其销售网络的扩张,该公司逐渐被全国各地消费者熟知。
    据了解,苏州稻香村并非糕点食品类“稻香村”注册商标的原始申请人,其受让取得该商标之前,该商标尚曾进行过一次转让。正是由于在“稻香村”商标第一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争议,使得该商标原始申请者“娘家人”方面日后提起诉讼追讨这一品牌。
    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稻香村”注册商标是这场争议的核心。该两件注册在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的第30类商标分别申请注册于1982年4月和1988年5月。该两件商标的原始申请人系保定稻香村食品厂。
    1994年6月,保定稻香村食品厂和保定市食品总厂合并成立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稻香村总公司,该公司已于2003年破产)后,通过在签订的“设立公司协议书”中约定将上述两件“稻香村”商标归入稻香村总公司。
    2002年10月,稻香村总公司与北京新亚食品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保定稻香村糕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稻香村)。随着保定稻香村的成立,两件“稻香村”商标亦通过转让一并归入该公司旗下。
    两年后,2004年6月,上述两件“稻香村”商标第二次通过转让形式受让至苏州稻香村。
    此后,苏州稻香村、保定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3家或以商标形式、或以字号形式共育“稻香村”这一糕点食品品牌的局面逐渐成型。
    然而随着苏州稻香村产品网络在北方市场的蔓延,3方之间的摩擦亦随之频繁。北京稻香村近年来着力宣传其“三禾”品牌;保定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之间则接连通过司法诉讼形式角力。
    保定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之间的诉争不仅有民事侵权诉讼,这起涉及权属的纷争尤其令人关注。
    据介绍,2008年8月,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定国资委)即委托保定商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达公司)开始追讨苏州稻香村所有的该两件“稻香村”商标,并为此提诉,但该起诉讼于2009年6月被原告申请撤诉。
    2010年11月,保定国资委再次委托商达公司和保定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达公司)行使权利,以诉讼形式追讨“稻香村”商标。
    保定国资委方面两次提诉的主要依据在于其认为“稻香村”注册商标的第一次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涉嫌恶意串通,未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程序,擅自无常转让商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该行为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商标法规定,因此商标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据此,原告方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定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将两件“稻香村”商标返还、稻香村总公司与北京新亚公司2002年10月签订的设立公司协议书中关于商标转让的条款无效、保定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之间转让两件“稻香村”商标行为无效以及两件稻香村归原告所有。
   由此,稻香村总公司、苏州稻香村和北京新亚公司便作为共同被告出现在此案之中。
    该案一审之中,3方被告亦表明了各自观点。
    保定稻香村辩称,稻香村总公司将涉案商标无偿转让以及北京新亚公司无偿传授了新技术、新工艺,是保定稻香村得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基础。设立公司协议书已得到各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并且上述商标权在2004年即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了苏稻公司,如果确认相关转让协议和转让行为无效并判决返还保定国资委,将导致稻香村总公司对保定稻香村公司的抽逃出资,影响保定稻香村公司、苏州稻香村独立法人地位和资格。
    同时,苏州稻香村也指出,此案中作为商标转让合同纠纷,只能由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保定市国资委、商达公司、尚达公司均不是商标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同时,此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北京新亚公司的答辩则与苏稻公司相似。
    针对该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保定国资委方面的诉讼理由获得了法院全面支持。法院判决两次商标转让行为均无效,184905号和352997号两件“稻香村”注册商标归保定国资委所有,并由其授权的尚达公司行使代管权利。
    面对这一结果,3被告均表示不服,并其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有业内专家就该案分析认为,商标权作为私权,其确权事宜受商标法调整。该案中   

 “稻香村”注册商标已经通过转让形式重新确立了商标权人,根据我国商标法,当事人应通过商标争议形式对商标权进行追溯,该案所涉及的合同纠纷并不能直接导致商标权的转移。因此,虽然保定市国资委方面获得有利一审判决,但其追讨“稻香村”权之路仍将漫长。
  10月25日,记者通过双方当事人方面证实,此案二审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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