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争议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小鸟伊人”
 
    9月28日,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对“小鸟伊人”商标争议案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驳回临沂海阔商贸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关于第3393060号“小鸟伊人XIAONIAOYIREN”商标争议裁定”的行政诉讼请求。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0年11月22日做出的第34106号争议裁定:争议商标(小鸟伊人)在小型机动车、自行车、机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至此,天津泰丰小鸟车业有限公司在继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商标争议裁定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胜诉以后,再一次赢得了商标维权的胜利,历时两年多的“小鸟伊人”商标争议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撤销争议商标是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是全国消费者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共同愿望。
    “小鸟”品牌最早于2001年8月开始使用在童车、自行车上,目前已经成为行业知名品牌,并于2008年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正当“小鸟”迅速发展时候,2007年5月临沂海阔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商标转让拥有第3393060号“小鸟伊人”商标。长期以来,该公司以十分明显的方式对“小鸟+图形”商标进行复制摹仿,围绕“小鸟”著名商标进行侵权活动,注册了许多相仿“小鸟”商标。并恶意擅自改变商标使用,而且在企业宣传、商品包装、经营门店等方面都有侵权行为。处处违背商标法规定,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全国消费者中引起强烈反响,许多消费者纷纷投诉。部分省、市工商局全面出击,依法严厉查处“小鸟伊人”商标侵权行为。2010年以来,河南商丘、虞城、柘城、山东菏泽、泰安、徐州、宿迁、淮安、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小鸟伊人”商标违法行为。商丘市工商局、柘城县工商局在立案查处“小鸟伊人”不正当竞争的同时,依法认定我公司“小鸟电动车 ”为知名商品。
     2009年6月,天津泰丰小鸟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撤销“小鸟伊人”商标争议申请。2010年11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根据泰丰小鸟公司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依法对“小鸟伊人”商标做出第34106号争议裁定:争议商标(小鸟伊人)在自行车、机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四种商品上予以撤销。然而,争议商标拥有人临沂海阔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决,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的争议裁定。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天津泰丰小鸟向法庭提供了小鸟电动车服务奥运会、中国质量500强通知书、天津市著名商标等多项荣誉证明,三年广告发布情况,以及全国部分展会、各地专卖店装修、央视一套广告合同和电视媒体广告证明等。有力证明了“小鸟”商标的广泛知晓度。同时还提供了各种商标侵权事实证明,以及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小鸟伊人”商标违法处罚的文书。2011年6月16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临沂海阔商贸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关于第3393060号“小鸟伊人XIAONIAOYIREN”商标争议裁定”的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4106号争议裁定的内容。之后临沂海阔商贸有限公司再次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依旧维持原判。至此,“小鸟依人XIAONIAOYIREN”商标争议案尘埃落定;在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商评委,一中院,北京高院做出了一致的判决,维护了天津泰丰小鸟车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通过两院的司法裁决,进一步明确了“小鸟”在注册商标国际12分类中的合法地位。同时在商标分类保护上也限制阻止了各种企图注册 “傍小鸟”商标的通路,这是小鸟维权史上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必将开辟“小鸟”品牌发展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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