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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一家酒厂因有偿使用陕西杜康酒业公司“白水杜康”商标权不当,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侵犯了原告河南杜康酒业公司(下称河南杜康公司)“杜康”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15万元,“杜康”商标纠纷再起战火。

     据了解,原告河南杜康公司前身为伊川县杜康酒厂。由于历史原因,“杜康”商标在注册时形成了由河南伊川县杜康酒厂、河南汝阳县杜康酒厂、陕西白水县杜康酒厂3厂家共同使用的局面。河南、陕西两地围绕着“杜康”商标使用权,展开了长达27年的“马拉松”式争夺战,2010年8月,最终达成和平共处协议:河南杜康酒业公司使用“杜康”商标,陕西杜康酒业公司使用“白水杜康”商标。
       2009年10月,原告河南杜康公司发现被告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汝阳酒泉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均突出使用了“杜康”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并且在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了这种涉嫌侵权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汝阳酒泉公司称,其获得了陕西白水县杜康酒厂“白水杜康”商标许可使用权,并出示了2008年被告酒泉酒业公司与陕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使用协议》,“杜康”文字作为杜康酒系列产品的名称,不同于商标,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汝阳酒泉公司在酒的名称中突出使用“杜康”文字,这种表述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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