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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我国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迎来首次全面修订!近两月来,各地陆续开展集中宣讲,为各经营主体及服务代理机构更新政策知识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查审理、商标后期维护证据保留维权管理等实操经验。

此次商标法的修订,新增了9个条款,删除1个条款,大约有75%的条款做了实质性修改。现商标法8章73条,新商标法9章87条,聚焦商标领域突出问题,明确商标工作的总体要求,规范商标注册,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强化商标管理,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此次修订内容概况:

概况梳理如下:

1、总则第一条的立法宗旨,现行法是管理为先保护为辅,新法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置顶,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在后。明确针对不规范的使用注册商标、大量的囤积商标、误导使用注册商标、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等等注册和使用的不规范行为做了规定。总则第二条明确商标概念的同时,在现有“商标的使用”基础上,增加了包括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来加强对网络空间商标保护。

2、新增“商标注册条件”(第二章),梳理散落在各章的实体审查审理条款,独立成章。根据审查实践,进一步完善禁用标志。明确涉及党的重大理论、重大历史事件的相关标识,禁止注册禁止商用。此外,新增动态商标,使非传统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声音商标)增加了动态标志这一个可注册的要素。

3、重大利好,确权周期再提速,商标初审公告异议期由3个月缩至2个月,压缩恶意拖延、碰瓷异议空间。
4、完善“商标管理“(第七章),将现行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修改为”商标管理“,从商标使用的管理,完善到对商标申请行为的管理,从商标注册人的管理升级到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从管理部门对使用人的管理升级到对注册人如何来管理自己商标的管理。新法保护范围更广,在规制恶意注册方面态度鲜明。“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此处有别于第62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6、加强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保护事实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并不是认定了才驰名。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经营,已经形成了驰名的事实,在具体的案件中,对这种状态进行确认,再给予保护。措辞的修改,进一步让驰名商标制度回到立法的本意
7、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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