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济宁商标:“轻松过关”商标无效宣告案,你支持国知局的维持裁定还是支持法院的无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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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轻松过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注册在第16类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某自然人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知局裁定维持注册,后法院认为应无效宣告,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这是无效宣告申请理由:被申请人(该商标注册人)以金融财会资格考试培训及销售教辅书籍为主要业务,“轻松过关”系列教辅书籍是被申请人招牌产品,属于第16类商品。争议商标“轻松过关”具有欺骗性,包含描述商品的质量的内容,属于误导性描述,且相关公众容易将前述对商品特点的描述与标志指定使用商品本身的属性相联系,争议商标存在的误导性描述足以影响相关公众的购买决定。“轻松过关”系列培训服务及教辅书籍凭借商标中的欺骗性与误导性,为被申请人不当争取市场份额。“轻松过关”商标核准注册有违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与在先已经审查的商标结果相冲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这是国知局第一次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轻松过关”,其使用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为一般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容易对核定商品的质量、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这是国知局根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争议商标文字轻松过关,使用在印刷品、手册等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购买该印刷品、手册即可轻松通过考试的联想,争议商标存在误导性描述,足以影响相关公众的购买决定,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这是我的看法:“轻松过关”作为一个说明性词汇,使用在某些考试类书籍上或者印刷品等指定商品上可能不易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显著性。一般情况下,购买图书的决策基本是基于图书的内容本身,而不是基本商标。就算是在特定的图书上“轻松过关”确实影响了某些人的购买决策,也不至于构成欺骗消费者的性质,认为买一本书就能过关的人大概率不属于商标法适用的正常智商公众。

我的看法无足轻重,最后结论是根据有决定权的看法作出的。

分享这个案例,只想说明,在商标领域总是存在着认知上的分歧,此事永难解。作为商标使用者,唯一能做的就是尽量选择一个专业能力强的人来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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