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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将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制范围。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为“相同服务商标”的认定提供规范依据。

  相关文件的出台,不仅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求,更标志着我国在服务商标刑事保护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相同服务商标”的认定标准明确,为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更为清晰、统一的裁判尺度,有助于有效打击假冒服务商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商标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升级。笔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服务商标相同性的认定应当立足立法宗旨与司法实践需求,从认定的规范基础、具体标准与实践调适三个维度进行考量,助力司法实践适用尺度的进一步统一。

  “相同服务商标”认定规范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该条款确立了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平等的法律地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从商品商标扩展至服务商标。《解释》明确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形成了服务属性判断、商标特征审查以及入罪标准界定的完整规范路径。

  笔者认为,“相同服务商标”的认定需坚守三大核心原则。其一,权利法定原则。服务商标的刑事保护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基础,必须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超出该核定范围的服务不受刑事保护。其二,罪刑法定原则。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以相同服务商标为核心要件,同一种服务与相同商标的认定均需严格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禁止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防止刑事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其三,法秩序相统一原则。刑事法律作为保障法,其对相同服务商标的认定不能脱离民事、行政法律的基础框架,核心概念的界定应与商标法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法律适用冲突,从而确保不同法律部门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形成合力。

  “相同服务商标”认定标准

  “相同服务商标”的刑事认定标准严于民事侵权中的近似商标标准。根据《解释》第二条,相同商标包括以下情形:完全相同,即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完全一致,认定无争议;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即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存在细微差异,但不影响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区分。同时,认定基本相同商标需满足双重条件:一方面在于差异的细微性,仅允许非实质性差异,且该差异不影响商标的识别功能;另一方面在于误导的普遍性,相关公众在正常服务场景中,一般会误认为侵权服务与权利人存在关联。

  笔者认为,认定属于“相同服务商标”后,假冒服务商标犯罪是否成立还取决于该服务商标是否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核心在于判断服务的实质一致性。根据《解释》第一条,认定比对工作需遵循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判定,且严格限定在权利人核定服务类别与行为人实际提供服务之间。形式层面,《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体系可作为初步判断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唯一依据,避免机械套用分类表导致认定偏差。实质层面,需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核心要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为判断基准。若核心要素完全一致,即使服务名称不同,也可认定为同一种服务;若某一核心要素存在显著差异,则不宜认定属于同一种服务。

  “相同服务商标”认定刑民界分

  笔者认为,“相同服务商标”的刑事认定,需准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针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合理调适。民事侵权中近似服务商标的认定标准为容易导致混淆,而刑事犯罪中“相同服务商标”的认定标准为完全相同或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后者标准更为严格。该差异系由刑事制裁的严厉性所决定,目的是避免将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具体而言,民事侵权中允许的近似商标,若未达到刑事标准中的基本无差别程度,不得认定为刑事犯罪中的“相同服务商标”;刑事犯罪中同一种服务的认定标准也严于民事侵权中类似服务的认定标准,两者需要严格界分。

  针对实务中的疑难情形,笔者建议结合规范精神与实践经验进行合理调适。其一,跨领域服务的认定,若行为人提供的服务与权利人核定服务属同一大类,但核心要素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应认定为同一种服务。其二,组合服务商标的认定,需采用整体比对原则,若侵权商标仅复制部分要素,另一部分要素存在实质差异,因未完整再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不能认定为相同商标。其三,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根据《解释》相关规定,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入罪标准以违法所得数额为核心,需区分依托商品的服务与独立服务,准确计算违法所得,避免数额认定偏差影响定罪量刑。其四,强化案例指导与专业协同,最高人民法院可发布典型案例统一司法尺度,疑难案件可邀请行政机关、行业专家提供专业意见,提升认定结果的科学性。

  综上,笔者认为,对“相同服务商标”的刑事认定,其法律价值在于通过明确的规则框定权利的边界,为经营主体的创新与经营自由提供稳定预期。构建科学严谨的认定体系,坚守权利法定、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未来,我们需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持续细化标准、凝聚共识,在保护知识产权与激发市场活力之间找到最佳支点,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构筑坚实的司法屏障。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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