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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直播带货中,若将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进行突出使用,通过“搭便车”等方式不当引流,并实际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将被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两被告因擅自使用“华为”系列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及相关标识进行引流直播带货,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被判决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充分彰显了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导向,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涉案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等商品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系该系列商标权利人,经过长期推广和运营,其企业字号、商品名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涉案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华为公司发现,大某公司及其原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未获得华为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大某公司控制的多个短视频账号制作发布大量带有涉案商标及相关标识的短视频作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不当引流后通过装修与华为公司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作为直播带货的固定背景,并通过直播间贴片、主播着装、语言和行为、产品摆放等方式使用涉案商标及标识,销售其他品牌的数码产品。

  华为公司认为,大某公司及张某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下称衢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

  衢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某公司及张某实施的被诉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以二被告侵权期间带货佣金获利为基数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大某公司、张某均不服,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衢州中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大某公司、张某的主要上诉理由为:首先,涉案直播间背景墙使用华为字样及华为元素的画面,仅出现在2023年11月28日前的短视频和直播间背景中,2023年11月28日后直播间背景墙未出现华为字样和华为元素,同时大某公司、张某已删除包含直播间背景墙使用华为字样及华为元素画面的短视频。一审判决认定大某公司、张某全方位使用华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其次,无论在涉案短视频还是直播间,其仅在推荐华为商品时使用华为进行宣传,从未在销售其他手机时使用华为进行宣传。直播间各商品链接中明确标注商品商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清晰地看到争议商品的自有商标,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等。

  衢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视频作品、直播间全方位攀附驰名商标商誉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销售与被侵权人产品外观相似的低价产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虽然大某公司、张某实际销售少量华为公司手机,但其对华为公司商标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指示性正当使用范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此外,二被告发布涉案短视频、直播贴片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衢州中院还认为,一审判决以二被告侵权期间佣金收入为基数,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华为公司主张的11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无不当。

  据此,衢州中院判决驳回大某公司、张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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