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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商标常见类型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这四类并非并列关系,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一组,按商标使用领域划分,用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1~34类的是商品商标,用于第35~45类的是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需与普通商标构成一组,按商标使用目的和方式分类。

  商标法第十六条定义“地理标志”为“标示某商品源于某地区,其特定质量、信誉等特征主要由该地区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依相关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这进一步细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普通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普通证明商标(如右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统称地理标志商标。

  综上,以使用目的和方式为标准,商标可分为普通商标、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方式上,普通商标注册人可自行使用或授权其他市场主体使用;普通集体商标使用人仅限注册人及其成员;普通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使用,只能授权其他市场主体;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人仅为注册集体组织的成员,对商品产地、特定品质等有额外要求,且注册人不能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使用,只能授权来自特定产地、符合特定品质要求的其他市场主体。因此,同一申请人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不同类型商标,即只能在上述五种商标类型中挑选一种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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