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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一起版权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高某认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版权,遂将该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高某称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店销售的贴画商品中使用其美术作品图案,该行为涉嫌侵犯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万元。为证明涉案作品版权归属于自己,高某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高某,创作完成日期为2011年12月,作品登记日期为2024年4月。

 

庭审中法院发现涉案作品权属存疑,最终认定高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理由如下:第一,高某虽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但无法提交涉案作品的创作底稿等用以证明其为原始作者;第二,证书载明作品创作完成于2011年,高某也称其于同年发表该作品,但法院经初步检索发现早在2009年互联网上就存在与涉案作品相同的图案;第三,高某于2011年(时年14岁)创作完成,但2024年进行作品登记后立即诉讼,时间跨度过大不合常理。

 

在法院要求高某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版权归属并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高某最初称其创作完成于2011年,但证据显示互联网上存在在先相同作品后,改称创作完成于2009年,后又改称2008年,其宣称的创作时间存在先后矛盾。此外,高某还称其创作完成作品草稿后委托打印店帮忙进行图片处理,此过程中打印店提供了多张图片,其中就包含涉案作品图片,可能是由于记忆混乱导致误以为打印店发送的涉案图片是其自己创作,因此高某对于涉案作品是否由其创作的事实亦不能明确。上述情况下,法院要求高某现场绘图,但其所画图案与涉案作品存在显著差异,难谓出自一人之手。

 

在众多不利证据重压下,高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版权登记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裁定不予准许其撤诉申请。最终,法院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其主张缺乏权利基础为由,判决驳回高某全部诉讼请求。虽然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版权恶意登记和恶意诉讼案件,高某谎称其为作者,用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登记机关骗取登记证书,后提起恶意诉讼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法院判决还原了事实真相。本案也从另一角度对广大著作权人作出重要提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以防给不法分子恶意登记、恶意诉讼留有可乘之机。为防范不法分子将他人作品进行恶意登记、重复登记,遏制恶意诉讼现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作品登记申请审查流程中已导入AI智能查重环节,只要著作权人的作品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过登记,同一作品他人即无法再次进行登记。

                                                     本期素材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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