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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是,2025年初,多地商标代理人反映,蛇年一开工就收到撤三申请补正通知书。

书略曰:撤销申请人应就被申请撤销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事实,提供初步调查证据。

“撤三”正在起变化
撤三申请人需要补正不少于三个平台的相关检索每个平台应提供自首页开始连续5页的整页检索截图等。
2025年3-4月,撤三补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撤三变化3.0版:

新的承诺书,增加了“未隐瞒真实撤销申请人”及其他重要事实。

书略曰:本人(及代理机构)承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隐瞒真实撤销申请人及其他重要事实,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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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5年5-6月以来,撤三工作又出现了新变化。

商标局“撤三”具体要求修订发布2025

5月上旬,在一场深圳举办的商标领域恶意行为的行政与司法规制培训班上,来自镖局的领导披露了撤三领域新的情况,其中,重点整治5类撤三情形:

1、申请人长期大量针对不同主体的注册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明显超出清理商标合理范畴的;

2、申请人代理机构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已使用,仍对该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的;

3、反复针对同一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明显增加商标注册人持有和维护商标权的成本,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

4、代理机构曾代理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又代理其他人对同一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的;

5、其他明显违背诚信原则,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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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长期大量针对不同主体撤三,涉嫌利用撤三程序牟利。

申请人长期、大量针对不同主体的注册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明显超出清理闲置商标合理范畴的。

案例:自然人杨某先后对57件注册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涉及多家企业名下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在期限内进行商标性使用的标志。

此种行为,即被定性为“涉嫌利用撤三程序牟利”

四、反复针对同一商标提出撤三

恶意撤三,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反复针对同一商标提出撤三,明显增加商标注册人持有和维护商标权的成本。

案例:某公司注册的“乡巴佬”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鸡蛋鸡爪等商品上,不同申请主体反复对该商标共提出38件撤销申请,其中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不同申请人的代理机构,提出31件撤销申请。

五、虚假撤三和规避监管

虚假“撤三”:

个别申请人、代理机构,通过不补正、不缴纳费用等方式,使撤三程序在形审程序结束,无一进入实审环节

规避监管:有代理机构负责人或员工,不披露代理机构/代理人身份,以自然人名义通过商标局柜台/窗口提交“撤三”申请。

六、撤三补正之:

申请中止/申请撤回/失信惩戒

6月的一份撤三补正通知显示:

**公司对被申请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经审查我局已依法受理,该案处于审查程序,尚未做出审查结论。2025年5月22日你方对争议商标提出撤三申请。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请你方依照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我局申请中止本案审查,等待在先案件审查结果,或依法向我局申请撤回该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或你方如未履行承诺将承担信用管理失信惩戒等不利后果。

七、不予受理之调查证据与事实不符

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已使用,仍对该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的。

不予受理

“你方对被申请商标未使用的有关情况的说明和初步调查证据与事实不符...明知商标已经使用的事实情况下,仍利用撤三程序干扰注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不子受理。”

八、不予受理之针对“较高知名度商标”提撤三

被申请撤销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即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明知或通过市场调查即可发现被申请撤销商标在使用。

不予受理:

九、撤三已受理就万事大吉?

发现恶意,受理作废。

你方对被申请商标未使用的有关情况的说明和初步调查证据与事实不符,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明知商标已经使用的事实情况下,仍利用撤三程序干扰注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作废)

十、减轻举证责任的举措

对于商标注册人,允许使用前案证据材料,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

本案一致或重合。

当然,还要明确一下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商标注册号,以便本案查阅。

如果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阅的,镖局会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最后,对于撤三申请人,相比前面几个月,补正其实越来越少了举证责任,也大大减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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