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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请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请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与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优先权的要求相同。
优先权证明文件应载有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优先权证明文件一般由展会主办出具或证明。
(内容摘自《商标代理合规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