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家热议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编者按: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记者从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共计75条法条,较现行商标法的64条有所增加。此外,在具体法条内容上,对比现行法条,修订草案有30余处的细化、变化或添加,主要涵盖便捷商标确权程序、完善驰著名商标保护程序、强化在先权利保护、遏制商标恶意注册、提升侵权成本等备受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针对该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以及商标法此次修改所针对的多重问题,4名业内专家日前从各自视角进行了相应解读。

 

    修法要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程永顺

 

    我国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曾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重大修改,这两次修改更多地考虑了我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公约规定标准相一致的需要。不过近10年来,现行商标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确认程序繁琐;恶意注册、恶意异议、恶意转让增多;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频发”等问题。这是现实状况,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我看来,结合征求意见稿,其修改的内容离解决上述问题尚有一定差距。例如,对实践中频发的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的状况,征求意见稿并无有效的针对性解决条款,仅第34条的两个方案在供选择,结果如何尚不得而知。又如,在制止假冒、侵权方面,虽然增加了商标侵权行为种类、规定了“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并提高了法定赔偿的数额,但这些规定对有效制止目前市场上假冒、侵权行为所能发挥的作用值得考量。

 

    修法彰显公正、提高效率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杨叶璇

 

    征求意见稿较现行商标法在彰显公正和提高效率方面有明显改进。从公正角度,加强了制止恶意抢注商标和滥用商标权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力度、恢复了商标审查意见书、强调了个案被动认定驰名商标原则、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和防止商标转让出现来源混淆等规定。从提高效率角度,增加一标多类和“禁止反悔原则”、增加撤销初审公告和对于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案件取消异议复审。

  但征求意见稿还可在以下方面做进一步改进。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惩治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沿袭了现行商标法的列举方式,缺乏兜底性条款,在如今商标权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应避免修法后继续出现对有关恶意行为束手无策的情况。再者,为避免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由于转让或移转到不同的主体,造成来源混淆,损害消费者和在先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一方面应增加“联合商标”的规定,将上述商标在商标注册簿上载明关联关系避免漏转;另一方面,除该稿规定的转让可能造成混淆的,商标局不予核准外,应增加移转的亦不予核准。此外,仅仅加强对代理组织的监管还不够,有必要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法律约束,并对商标代理人的行业准入和逐出作出具体规定。

 

    修法将有效制止“搭便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席 马翔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虽没有原先所期望的大改,但是,任何进步都是不易的,我们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

  征求意见稿相对于现行商标法,修改之处值得肯定。其中,商标权主体保留了自然人有其现实意义,亦是非常受欢迎的一点。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提出的方案二的第二款非常有必要,对恶意明显但又不能证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注行为终于有了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当于恢复了1993年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该方案第三款的规定亦非常重要,可以有效制止“搭便车”的行为,有利于尚未达到驰名但有一定影响力品牌的成长和发展。对商标异议制度别出心裁的规定是征求意见稿的一个创新,亦是解决现存恶意异议的有效办法。

  但征求意见稿中的有一些问题仍待探讨。如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应有律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的内容,毕竟将来会有大量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再者,商标异议、评审等案件大量积压的原因之一即是没有审限,在征求意见稿中仍是原则性规定,未设审限,这将不利于案件积压问题的解决。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送审稿对他人将注册商标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字号突出使用的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该规定有利于制止“傍名牌”等行为,但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列出该规定。此外,在商标行政诉案件中,商评委应否成为被告值得商榷,律师界普遍认为商评委做被告,不利于第三人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公证审理。

 

    修法简化商标确权程序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志泽

 

    征求意见稿修改之处主要有:

    第一,总则部分:颜色(并非限于颜色组合)和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且无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可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商标代理组织的义务及工商部门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管。

    第二,商标注册的申请部分: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电子方式提出;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在商标局做出初步审定公告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转让。

    第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部分:在审查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商标局可以在商标获准注册前撤销初步审定公告;关于商标异议,仅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对于商标局准予注册的异议决定,异议人不能申请复审,但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四、商标使用的管理部分:商标使用必须为生产、经营目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部分:将法定赔偿的上限提高到100万元,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提供此前3年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中止案件的查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提供了两种可选方案,将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并进行了整合或调整。总体而言,此次修订,体现了简化商标确权程序,防止异议程序滥用,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和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思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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