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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保护意识欠缺

我国目前实行的商标注册制度,采用自愿注册结合部分强制注册原则,非特殊商品一般由市场经营主体 [1] 自行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在审查通过后予以商标注册,从而获得商标专用权。本文主要针对一般商品或服务商标,由商品或服务主体自愿提起商标注册申请情形进行分析,由于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经营主体商标注册义务,市场经营主体缺少对商标的注册保护认知,市场经营主体未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将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二)商标注册形式审查缺乏使用为目的的要件审查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商标局审查员基于审查原则进行形式审查。基于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只审查商标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时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于一次性告知原则,审查员应当针对本环节的审查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应补正的内容并说明理由 ;基于效率原则,审查员应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形式审查周期。如在受理后发现申请文件存在瑕疵的,一般情况下由实质审查员视情况发出审查意见书或者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在形式审查中,缺乏对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的审查,商标申请人难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出现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行为

(三)商标注册实质审查中缺乏使用目的标准

根据《指南》规定,商标的实质审查包括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存在法律禁止使用情形、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权利是否冲突,同时负责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进行驳回。在 2019 年《商标法》出台之前,商标注册使用一般是作为内在要求,审查员基于所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审查,不会主动判断商标申请人是否出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是否具有“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更不会判断或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四)商标注册的程序难以满足对注册申请人救济


商标注册程序的功能主要是给予市场经营主体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授权确权程序。根据《商标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相关规定,商标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如不符合审查标准,则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如果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申请人可采取驳回复审方式、重新申请商标等形式继续商标注册申请。我国的商标注册采用商标异议前置程序,给予第三人在商标授权前答辩的机会,需要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对于具有真正使用意图的市场经营主体,或者具有在先合法权利的市场经营主体,要求其具备商标监控能力,并持续投入商标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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