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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为中国商标所有人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其“本国”商标保护延伸到美国提供了一条便利途径。然而,美国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常常给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者带来一些问题。不过,只要对美国商标制度稍有了解,有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真实意向使用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者必须真诚地打算在美国商业中将待申请的商标用于所有列出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者意向的“真实”将被以客观的方式进行判断,如果受到质疑,申请者必须提供使用商标的计划或持续努力的证据。如果未能出示任何使用商标的计划、简图或措施的书面文件,申请者将被推断为无真实意向。
  通过马德里协议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避免下列情况:列出一系列可归入许多类别的无关商品,引用类别标题或者列出申请者无法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因为它们会导致美国当局驳回申请者声称的真实意向。当受到质疑时,申请者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有能力提供列出的商品和服务并且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执行计划来证明其真实意向。
  为避免真实意向要求带来的相关问题,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者应仅指定其计划提供的以寻求获得美国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允许各国对原始商品和服务提出不同的限制要求。事实上,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可以缩小在美国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
                                 商品和服务分类 
  美国的商标审查员常常会驳回“不明确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即使该等分类先前已被本国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审查员所接受。根据美国相关法规,分类应是“具体的、明确的、清晰的、简洁的”且“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美国审查员对商品和服务描述非常挑剔,他们会驳回以下语言:(a)仅引用类别标题;(b)涵盖超过一个类别的商品;(c)涵盖一系列不具体的商品。
  对于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的人而言,满足美国审查员的明确性要求非常具有挑战性,这是因为在美国延伸商标保护不能扩大在本国注册/申请的保护范围,且不能改变WIPO指定的商标类别。
例如,“第18类中的皮革制品和人造革制品”在某些国家是可以接受的,但美国对此的标准却是不明确的。尽管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者可以详细说明第18类范围内的皮革制品,但他们不能扩大范围或者更改为被美国纳入其他类别的商品。此外,如果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列出具体的商品以满足美国的明确性标准,他们应在广泛的范围和基于先前提交的申请和注册被驳回的可能性增加(被称为驳回的“相对理由”)之间进行权衡。与专门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相比,广泛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更有可能与现有注册或申请重叠。
  为了尽量避免这些问题,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者应认真阅读《美国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并对美国商标记录进行简要检索,以编写出既明确又不大可能成为驳回的相对理由的内容。
                                    已经使用要求 
  在未证明商标“已经使用”的前提下,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也有可能获得美国商标注册。但是,在注册的第5年和第6年,申请者必须提交在所有列出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等商标的证据,未能提交该等证据将导致美国商标注册被注销。
  因此,中国商标所有人必须了解“已经使用”在美国法律中的含义。仅在美国以外将商标用于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上,以及在美国的象征性销售不属于“已经使用”。对于商品而言,商标须贴在在美国销售或者运输的商品或者包装上。对于服务而言,商标必须展示在在美国提供的服务的销售或广告中。
  在提交使用证据时,注册人必须删除未在美国提供的任何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故意不删除,就可能会被视为“欺骗”,将导致整项美国商标注册被注销。因此,每次进行美国商标维持和续展时,都需要对商品和服务分类进行重新评估。此外,对于每类列出的商品和服务,注册人必须提交在美国使用商标的实样。权利人提交的实样必须与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且必须实际在美国流通。
                                         执行问题
  在制定商标在美国执行策略时,申请者应考虑到美国商标制度的两个特殊性。
  首先,美国采用“混淆可能性”测试来确定两商标是否存在冲突。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或者不同之处时,该测试最关注的并非现有注册商标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拥有重叠的商品和服务描述,而是该商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竞争性”或者“相关”。通常由相同公司销售或者通过相同贸易渠道销售的非竞争性商品和服务往往被视为“相关”。因此,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无需创建广泛的商品和服务列表,以确保获得充分的保护。
  其次,虽然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无需实际使用商标也有可能获得美国商标注册,但是,如果注册人不能证明在争议地区实际使用、即将使用或享有声誉,则可能无法获得禁令救济。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者应保存在美国实际使用或者计划使用商标的记录。租赁物业的筹备工作、与当地被许可人谈判以及在该地区进行广告宣传,这些都是即将进入或者在争议地区享有声誉的证明。
结论
  由于美国商标制度非常重视商标的使用,因此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与《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是,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者通过前期规划,即可解决这两种制度的差异所带来的问题。在美国成功使用《马德里议定书》的关键在于根据在美国的实际计划和活动将“本国”商标保护延伸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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