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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商标提醒避免商标在使用中被撤销,应当适当的保留有利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但是,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我们企业在开发票的时候一定要写全称或者备注全称,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 


2、合同(或协议) 


      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为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


4、包装物


      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


      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合同或者付款证明)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所以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订立规范的合同,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7、其他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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