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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普通经营主体如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答: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来自地理标志标示地区,且商品符合相关标准。具体来说,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要求的,可以向注册人提出申请,在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仅限所属成员使用,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成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团体、协会会员,该团体、协会应当依据其章程予以接纳。经营主体成为会员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经营主体未加入该团体、协会,依然可以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原因在于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区域公共资源,并不完全等同于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

  问: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样式是什么?

  答:地理标志商标在标注时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在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时,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还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问: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许可与普通商标的使用许可有何不同?

  答:普通商标的使用许可更多遵循商标权利人的个体意愿,具有财产性。而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绝非仅是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的行为,而是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经营者共同参与打造区域品牌、宣传地域特色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因此,地理标志商标授权许可对象仅局限于特定地区内的经营主体。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许可区域外的主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否则将切断该地理标志商标与特定区域的指示关系,从而抹杀地域特色,使得地理标志保护丧失应有的题中之义。

  问:地理标志商标权的权利行使有何限制?

  答: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和组织,有权对地理标志商标进行管理、使用和推广。同时,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以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具有一定的边界,地理标志商标也不例外。例如,在其他商户仅仅使用地名标注产地时,因地名属于公共资源,此种情况属于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另外,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也无权禁止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对于地理标志这一区域公共资源的正当使用。(陈玉韩 郑丹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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