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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就具有老字号背景的特定商品而言,相关公众所关注的不仅仅是该商品的具体来源,也会考虑老字号所传承的制作技艺、工艺流程的正宗性。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及其技艺的传承,维护相关公众对老字号传承方式的既有认知,才是真正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分开来的市场实际,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案情:

“皮糖张”系天津知名小吃,张学礼为其第三代传人。张学礼有一子(张宽)、一女(张琦)。张宽于1996年12月27日与王玉霞登记结婚。1998年,王玉霞成立了天津市张记皮糖厂,并在产品上开始使用“皮糖张”字样。张学礼、张宽、张琦于1998年5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06年7月19日张学礼与张琦签订的《协议书》均约定:张琦为“皮糖张”的第四代传人,张宽可以使用“皮糖张”字号及商标。

2003年4月11日,王玉霞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522359号“天皮糖张 tian pi tang z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2004年10月7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皮糖等。

2005年3月23日,张学礼以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王玉霞答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得到了张学礼及其子女的追认、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且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已获得了相关荣誉且从未发生过混淆的事实,应当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2006年12月25日,王玉霞与张宽经法院调解离婚,其离婚协议约定争议商标归王玉霞所有。

2010年8月2日,商评委作出第18111号商标争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王玉霞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王玉霞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也包括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争议商标由汉字“天皮糖张”、汉语拼音“tian pi tang zhang”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天皮糖张”完整包含了“皮糖张”,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皮糖张”所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亦属相同或类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张学礼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皮糖张”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的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虽然王玉霞根据张学礼、张宽、张琦之间的协议以及其与张宽的婚姻关系曾经获得了对“皮糖张”字号及商标的使用许可。但作为被许可使用人,王玉霞在未获得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抢先注册与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显然属于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虽然王玉霞与张宽在离婚协议中对争议商标的归属作出了约定,但是,在张宽没有得到“皮糖张”字号与商标的所有人明确授权或追认的情况下,该协议也仅是王玉霞与同样作为“皮糖张”字号及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张宽之间所作的约定,因此该协议并不能约束“皮糖张”字号及商标的所有人。而且,争议商标于2004年被核准注册,2005年张学礼即提出对争议商标的撤销申请,而王玉霞与张宽签订离婚协议则是在此后的2006年,这也足以说明“皮糖张”字号及商标的所有人并未同意或者追认王玉霞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

作为天津市知名老字号的“皮糖张”,与2004年方被核准注册的争议商标相比较,具有更为长久的历史和更为广泛的市场影响。而且就具有老字号背景的特定商品而言,相关公众所关注的不仅仅是该商品的具体来源,也会考虑到老字号所传承的制作技艺、工艺流程的正宗性。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及其技艺的传承,维护相关公众对老字号传承方式的既有认知,才是真正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分开来的市场实际,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评委和两审法院一致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撤销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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