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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商标,放弃商标专用权是指申请人选择放弃商标中某部分标志的专用权,声明放弃专用权部分不得主张专用权,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声明放弃专用权及放弃哪部分内容的专用权。

  一些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为避免商标含有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部分而被驳回,特意声明放弃该近似部分的专用权,济宁商标认为放弃了该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对此不主张权利,那么便不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然而,商标相同、近似判断原则是整体判断和要部判断结合,商标各部分都必须审查是否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不存在哪一部分放弃专用权便将之放于一旁不必审查的情况。放弃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显著部分之专用权,不可以避免被引证他人相同、近似的在先商标驳回。济宁商标

  与前述申请人主动放弃部分专用权的情况相反,还有一些申请人瞄准了他人已经放弃了专用权的那部分标志,认为将他人在先商标中放弃了专用权的部分申请商标注册,便不会侵犯他在先权利,不应作为引证商标来驳回其注册申请。然而,商标审查并不仅仅要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更要保护以消费者为主体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如果从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出发,两件商标共存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应当将其判断为近似商标,以避免这样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因此,申请含有他人在先商标放弃专用权的部分,如果该部分具有显著性,会使相关公众对两件商标产生混淆,则应当予以驳回。济宁商标

  还有一些申请人企图通过放弃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标志的专用权,来注册含有禁用标志的商标,认为只要自己把商标法禁用的部分放弃专用权,便不会触犯商标法。然而,一件商标一旦在市场上流通,商标上出现的标志无论是否享有专用权,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公众既不知道该标志是否放弃了专用权,也不会因为放弃了标识某部分的专用权就不受其影响。而如果产生诸如损害社会风尚、制造民族歧视、误导消费者等商标法禁用情形,则既为社会公众所不容,也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放弃商标法禁用部分的专用权,仍会被驳回申请。济宁商标

  是否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与审查当中对近似判断、绝对理由审查没有必然联系,切莫认为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就能规避审查,更不要试图以此方式恶意攀附他人商标或妄图申请带禁用标志的商标。申请人在放弃部分专用权声明中,务必明确写明商标标志的哪一部分放弃专用权,切勿用“放弃行业惯用术语专用权”“放弃缺乏显著特征的文字专用权”“放弃商标法禁用部分标志的专用权”“所有汉字均放弃专用权”等模糊表述,否则审查员将会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明确说明放弃的是哪一部分标志的专用权,导致申请人的商标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得到审查结论。(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冯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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