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高校校园文化商标的使用与保护
 

济宁商标注册随着提高国民教育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发展等提升国家软实力战略的深入推进,高校作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重要基地,对于促进社会文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擅自利用高校相关校园文化谋取利益的个人与企业亦纷至沓来,有关高校校园文化商标的争议案件频繁进入公众视野。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201919日消息,原告清华大学因发现被告一路先生、被告二北京老路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其制作经营的在线课程中突出使用了“清华”字样的商标标识,被告三凤凰爱听(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课程公开宣传推广并销售,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统计发现,此案并非清华大学作为当事人的第一起商标维权案件,以“清华大学”为当事人,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案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出相关一审案件数量为32件,其中仅2019年就高达20件,20186件,20172[2],呈现出明显的逐年剧增趋势。清华大学作为我国顶尖学府之一,享誉国内外,不可避免地吸引大量“搭便车”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他高校同样面临着校园文化商标被擅自使用甚至被抢注等侵权行为。因此,本文拟从校园文化商标的注册现状与行使现状两方面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高校校园文化商标保护提出合理建议。


一、 高校校园文化商标注册现状

(一)高校校园文化商标注册趋势

从时间上来看,我国高校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开始陆续将部分校园文化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其中知名高校与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商标保护意识觉醒较早,例如清华大学于1997年将“清华”申请注册为商标,武汉大学于1998年将其简称“武大”申请注册为商标,浙江大学于1998年将“浙医大”申请注册为商标等。[3]而地方性高校商标保护意识觉醒得较晚,地方高校多在近十年才开始重视校园文化标识的商标注册保护,如重庆理工大学2011年申请注册的“重庆理工”文字商标为该校首个商标,北京建筑大学直到2016年才申请注册首个校园文化商标。[2]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逐渐发展成熟,高校对于自身的品牌保护也更加重视,继而出现大量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申请注册商标现象,尤其是近五年来,出现大量校园文化相关标识被申请商标全类注册现象。

从数量上来看,全国高校对于校园文化品牌保护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是整体情况参差不齐。部分高校已经大量申请注册校园文化商标,总数高达1000多件,数量陡增主要是因为高校财政方面加大商标注册资金投入,大量注册防御性商标。但是也有部分高校商标保护意识不足,仅仅注册寥寥几件校园文化商标,还有少部分高校出现零注册的尴尬局面。国际上按照国际分类将商标总共分为45类,其中第41类为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等,第42类为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等,均与高校主要职能有着最直接联系,是高校重点注册的商标类别。

(二)高校校园文化商标注册范围

近年来,我国高校将校园文化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数量呈现明显增长趋势,注册范围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 高校的全称、中英文简称以及历史名称。将全称与中英文简称注册为商标,是大多数高校的首选做法,因为其可以直接与对应高校产生联系,防止他人直接侵权。此外,高校的历史名称也是被“搭便车”的重点靶向。目前全国拥有百年历史的高校多达百余所,几经历史变迁,这些高校名称也顺应时代不断更换,经过时间沉淀与世代传承,高校的历史名称已经被赋予了深厚的文化底蕴与历史内涵,深深影响着一代代莘莘学子。高校将其注册为商标,也是对校园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二, 高校的校徽、吉祥物以及其他彰显校园特色的图形。高校校徽往往寓意丰富,既包含高校悠久的建校发展历史,又体现出高校所秉承的优良教学精神,还寄托着对未来的美好展望。另外,在高校科研合作、创新创业活动、校园文娱活动等过程中,都会发布具有品牌价值的校园文化标识,例如南京大学将校园文化吉祥物“小南鲸”的卡通形象注册为商标,并且注册了一系列防御性商标。[4]还有部分大学将校徽中的一部分图形单独注册为商标,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将校徽中三个“人”的图形单独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第三, 高校标志性建筑与其他典型景点。高校不同于其他商业性建筑基地,资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方面,而不会大量修建新型建筑,现有的标志性建筑与其他具有典型性的自然景观,大多承载着该校的办学初衷与精神内涵,代表着特定的校园文化。例如清华大学的“清华园”,北京大学的“燕园”“未名湖”“博雅塔”,武汉大学的“珞珈山”,重庆大学的“民主湖”等,都属于高校知名的特色建筑或自然景点,均已被注册为商标予以保护。


二、 高校校园文化商标的行使

(一)高校对校园文化商标的使用

高校将校园文化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只是第一步,因为商标权的维持还必须依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不规范使用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都会导致权力丧失。[5]区别于营利性商业组织,高校校园文化商标的使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自行使用商标。高校自行使用商标最常见的便是在教学与科研场所使用,比如将校名、校徽喷刷在教学设备上,印制在食堂桌椅碗筷上,以及校园招生手册和宣传文件上。随着高校教学与活动的多样化,这些校园文化商标还经常出现在科研活动的衍生品或者纪念品上,比如特制帆布袋、纪念戒指、特制书签等,都会印有各具特色的校园文化商标。

第二,许可他人使用。高校基于自身特殊性,使用商标的方式有限,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商标,并从中盈利。美国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针对于校园文化商标的许可使用,还专门建立严格的商标许可管理制度,其中斯坦福大学通过许可使用其校名商标就获得约5亿美元的收入。我国高校也逐渐开始将目光投向出让商标使用权措施上,许可服装制造商印制纪念T恤,授权烘培店制作“校徽月饼”,许可文具制造商特制纪念版文具等。许可使用一方面可以解决商标的实际使用问题,有效遏制盗用冒用校园文化商标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实现注册商标的经济价值。

第三,转让商标。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投资企业,成立专业研究院,而这些校办或校资企业便是高校转让商标权的主要对象。高校提前以自身名义申请注册的校园文化商标,转让给对应企业,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商标囤积,还可以快速提高该校办或校资企业的知名度与可信度,充分发挥出校园文化商标的商业价值。

(二)高校在校园文化商标涉诉中的表现

随着校园文化商标注册数量增加,有关商标争议也愈发增多,但是高校在相关商标纠纷案件中的表现并不乐观,甚至表现出明显劣势地位。从纠纷主体角度分类,该类商标纠纷包括高校与高校之间的纠纷,高校与个人之间的纠纷,高校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其中校企纠纷占了很大比例。高校作为非盈利机构,校园文化商标的商业行为并非企业性的“纯商业行为”,即使高校积极行使商标权,行使效果也会在那些虎视眈眈的企业眼中大打折扣,他们认为只要不与高校教育科研服务宗旨相冲突,在其他类别上使用校园文化商标,高校因考虑到成本问题而几乎不会采取强制措施。[6]因此,企业一般会避开在国际分类第4142类领域内使用高校校园文化商标,而是在其他类别商品中使用,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高校与企业发生的商标权属纠纷中,一般境况下高校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压力,高校掌握全国商业市场发展与变化的信息有限,敏锐度不足,其维护商标权的力度也因为地域性障碍而严重削弱,容易忽视高校地域范围之外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高校发现侵犯已注册校园文化商标的行为后,从学校声誉、诉讼成本、人力物力等角度考虑,侧重选择和解或调解措施,如此措施虽然暂时解决了相关争议,但是无法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不利于预防新的商标侵权行为出现。


三、 高校校园文化商标保护建议

(一)识别并注册关键性商标

高校大规模地进行商标注册,所需注册与维持成本较高,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因此高校应当识别出关键性商标,有选择性地申请商标注册。首先,应当考虑优先注册能够体现学校身份,与学校品牌和办学优势紧密联系的商标,比如中英文校名简称、历史名称、校徽,以及最具代表性的建筑标志等,均具有注册商标的必要性。其次,在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学校可申请注册少量能够创造商标许可价值的校园文化标识,但判断商标许可价值应当考虑多重因素,商标许可使用不仅与高校本身的影响力有关,还应当考察实时的以及未来的市场需求,对许可使用价值较大的商标进行注册才有利于实现商标的经济价值。[5]

高校在申请注册校园文化商标时应当避免盲目性,尽可能减少对公共领域商标的独占。对于不可能实际使用并且不易与高校产生联系的商标类别,没有申请注册必要,部分高校将其校园文化标志进行全类注册的行为,反而造成了人力财力浪费。对于普通会议报告、校园活动等而设计的一次性标识,不具有品牌价值与经济价值,亦无注册必要。

(二)加强自身商标维权意识

在商标维权过程中,高校的反应存在明显迟缓迹象,维权意识有待加强。为了有效预防商标抢注行为,高校应当定期及时地进行商标监测,对于可能损害自身权利的商标及时提出异议,对自己即将期满的商标及时提出续展申请。为了弥补高校与企业之间市场觉察能力的差距,高校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教师成立专业团队,洞察市场动态,及时发现企业“搭便车”的行为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在商标许可与转让方面,高校应当加强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如中山大学针对校园文化商标转让或许可等商业性使用做出相应规定:学校对其品牌用品实施专营,其他用作商业目的方应当申请学校审核批准,与校方签订对应合同,在合同允许时间、地点范围内使用。[7]在审查备案过程中,高校应当谨慎辨别对应的商品属性,避免将校园文化商标用于可能影响高校声誉的商品上,以防高校的社会评价降低。

(三)立法层面完善对校园文化商标特殊保护

高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体,对其所拥有的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的范围存在很强局限性,高校在商标争议中往往会因为商标实际使用问题处于被动局面。我国《商标法》为了促进商标使用,防止商标囤积,于第49条第2款对商标“撤三”制度进行了规定,部分没有实际投入使用或者使用不足的校园文化商标将会因此面临撤销风险。建议立法层面在维护市场稳定公平竞争情况下,考虑兼顾类似于高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在商标使用方式的特殊性,对校园文化标识的保护制定特使性规定。

立法层面对校园文化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完善应当考虑诸多方面:审查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对于涉嫌侵犯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的商标应当严格审核,排除搭高校便车的嫌疑;应对“撤三”制度,将高校商标公益性使用纳入实际使用范围,对撤销校园文化商标持谨慎态度;对高校校园文化标识申请注册商标范围予以合理限制,明确校园文化标识注册边界,降低对公共领域商标的独占,一定程度上遏制高校与社会公众的商标竞争。从立法层面特殊保护高校校园文化,不应是无限制地倾斜保护,应当把握好高校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结 语

高校注册校园文化商标,是对校园文化与声誉的维护措施,但是校园文化商标使用范围受限与高校维权力度薄弱的现状证明,校园文化商标的保护之路道阻且长。面对商标侵权压力,高校注册校园文化商标只是保护的开始,更重要的是强化自身管理能力,提高维权意识,以及立法层面进行改善与支持。高校校园文化商标的权利保障,不仅仅是对高校无形财产的保护,更是推进产学研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济宁商标注册

                                                                                                                          中华商标杂志

 




 
Copyright©2006-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雨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统计
地址:济宁市中区红星路与建设路路口向东路北(金林海汇商务楼三楼)  手机:13562755233  电话:0537-2375233   传真:0537-2375233
提供专业知识产权保护!|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E-mail:jiningyuchen@163.com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