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最高法裁定科力远诉英可案易地再审
 
这是一起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专利侵权案。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因为其判决赔偿金额高达5400多万元,还因为涉案被告是大名鼎鼎的巴西淡水河谷在中国的合资公司。而且,这起案件的败诉被合资方认为是淡水河谷退出中国泡沫镍市场的诱因。这就是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公司)诉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可大连公司)及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可沈阳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2011年4月14日,距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作出之后不到10个月,这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指定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突如其来的指控
2008年10月11日,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的干警在当地警方的陪同下,分别到达上述两家企业,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声称接到科力远公司的报案材料,指控英可大连公司及英可沈阳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公安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要求调取上述两英可公司提供主要产品泡沫镍生产相关的各种工艺参数与财务状况等材料。
10月12日,科力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公司于2011年10月3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指控英可大连公司及英可沈阳公司侵犯“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长沙市中院已于10月10日对该案正式立案。
英可大连公司及英可沈阳公司的代理律师刘永全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直到看到科力远公司的公告,上述两家英可公司才明白陷入了专利侵权诉讼,随即委托律师进行应诉准备工作。
长沙市中院查实,“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是吉林大学于1995年3月11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的一件发明专利,授权日为1998年9月12日。中间几经专利权人变更,2008年8月15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科力远公司。
湖南两级法院均判巨额赔偿
2009年9月29日,长沙市中院分别对科力远公司诉英可大连公司及英可沈阳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上述两家英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的生产泡沫镍的方法落入科力远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科力远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要求英可大连公司及英可沈阳公司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中英可大连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981万余元,英可沈阳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477万余元,合计5400余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英可大连公司及英可沈阳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特别是对于涉案技术是否与专利“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构成等同,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委托鉴定,从而导致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2010年6月20日,湖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至今无果的商业秘密指控
刘永全说,在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2008年10月11日对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采取的证据调取行动中,没有说明涉案商业秘密是什么,也没有说明具体是谁实施了侵害行为,调取的证据全部围绕“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至今已经3年时间过去了,从没有向涉案公司说明案件进展情况。
科力远公司副总裁陆裕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加拿大英可公司在之前曾和科力远草签收购协议,并对科力远公司进行过彻底的“并购尽职调查”。在这期间,英可公司掌握了科力远公司所有核心商业秘密。但之后,英可公司宣布放弃收购,并在国内成立了绝对控股的合资公司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生产与科力远公司主导产品完全相同的泡沫镍,而且就是利用所掌握的科力远公司的商业秘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科力远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对上述两家英可公司展开犯罪调查。
“一纸判决,让世界第一大矿业巨头退出中国市场。”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蓝天大连公司)董事长颜毅表示。同时他也是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蓝天沈阳公司)的董事长。爱蓝天大连公司及爱蓝天沈阳公司的前身分别是英可大连公司及英可沈阳公司。
颜毅介绍,当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并由长沙市中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对英可大连公司及英可沈阳公司造成毁灭性打击,生产经营完全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不仅销售额大幅下滑,上百名员工离开公司。迫于上述专利侵权案件的巨大压力,英可大连公司和英可沈阳公司被迫进行股权重组,分别更名为爱蓝天大连公司和爱蓝天沈阳公司。
据刘永全介绍,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作出后,英可大连公司及英可沈阳公司进行了重组,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1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签署两份再审裁定书,认定湖南省高院针对科力远公司分别诉英可大连公司和英可沈阳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作出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定由江苏省高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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