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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说明的主要功能是对商标申请做出必要的补充说明,“附加功能”是申请人与审查员交流的重要纽带。“商标说明”作为申请书上相对可以自由发挥的栏目,自然会花样百出,也鱼龙混杂。使用得当可“四两拨千斤”,试图投机取巧则可能 “弄巧成拙”,本文从正反两方面介绍几种笔者在审查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商标说明”除对特殊商标做必要性说明和放 弃某部分专用权声明外,还可以作为辅助性说明, 恰当的说明有时能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作用。

1.商标申请人有在先权利的,在此栏目予以说明可避免被“误伤”。若申请商标在先已注册,商标 注册人基于原申请,略微调整图样重新申请,建议申请人主动做出说明,如“本公司类似商标第*号已注册”。这类说明对图形商标尤其重要,图形的近似判断主观性偏高,若申请人相同或类似图样已经注册成功,引证其他近似商标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2. 以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的,申请肖像为申 请人或申请人法人代表的,不再要求必须提供肖像授 权的公证书,在“商标说明”中做出声明即可;申请 其他人肖像的需要提供肖像人的授权书。笔者在审查 工作中遇到不少以电脑合成的人物形象申请商标,有 时便会因怀疑其为某人肖像而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 申请人提供相关授权文件。若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 书的“商标说明”栏主动说明“该肖像为本公司法人 代表肖像,本人同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该图形为 电脑合成形象”,则可避免因发补正通知造成的审查 期限延长,加快商标审查进程。

3. 以缺乏显著性的立体形状加上显著性文字形 式申请立体商标的,建议申请人在“商标说明”栏 主动声明“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此类型立体商 标虽立体形状本身缺乏显著性,但因添加了显著性 的文字使得商标图样整体具有了显著性,不能以缺 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亦不能授予缺乏显著性的立体 形状专用权,所以在审查中,若申请人不主动放弃 该部分的专用权,商标局便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 书》要求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否则将不予核准注 册。该种类型的立体商标,即使注册成功,注册人 也不能享有“缺乏显著性的立体形状”部分的专 用权,其权利范围与普通文字商标无异,若申请人因实际需要申请此类立体商标,笔者建议申请 人主动声明“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以加快审 查进度,更快获得授权。例如:第38011833号“三维标志”图片 商标,立体形状仅为普通瓶子形象,不能授予专用 权,因商标图样中有显著性文字“舍得”整体具有 显著性,审查中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放弃 立体形状专用权,经申请人回文同意放弃立体形状 专用权,该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而若该商 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便主动声明放弃立体形状专 用权,便可以省去发《审查意见通知书》环节,更 快予以公告。 

4. 提示审查员申请书有附件或者其他补充材 料。“商标说明”可以作为提示性说明,告知审查员有公证书、授权书等材料。若某些材料在申请时 无法提供,需要后补,也可在此栏目予以说明,提 示审查员查阅补充材料部分。 

5. 需要暂缓审查的,可以在此栏目提出声明, 并正式来函提出暂缓审查申请。需要强调的是,“商标说明”栏只可作为提示性说明,提示审查员 关注是否应暂缓审查。有在先权利不稳定或其他原 因申请人希望暂缓审查的,应当正式来函详细说明 情况。 

6. 申请量大,有可能被定为“恶意申请”的, 建议申请人在此栏做简要的使用意图说明,如有必 要,也可单独来函提交详细材料。虽然在实质审查 中,审查员认为“恶意申请”情形有待商榷的,会 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和材 料,申请人若能主动说明使用情况,则可最大限度 缩短审查周期。 

 

简短两页的商标注册申请书,每个栏目内容都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有其特定的作用,“商标说明” 作为相对最自由的一栏,实事求是、准确无误是基本要求,若能充分发挥它的价值,玩出新花样的同时也玩出新高度,则无疑可体现申请人或代理人更高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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