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成功注册=具备商标显著性≠通用名称,所以商标注册不存在通用名称化的问题?
 

济宁商标,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种情况是,当一个品牌与某种商品形成对应指向关系,且没有其他有力的竞争品牌,这种情况下就容易产生用这个品牌指代该类商品的情况,时间一长品牌就变成了通用名称,例如“阿司匹林”;

另一种情况出现在某种产品的首创品牌上,某公司将原创品牌A投入市场后,同行看到商机纷纷将A品牌添加前缀或后缀从事相同类型的商品/服务经营,时间长了品牌A就沦为该类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

这不仅要求商标权利人增强自身品牌实力避免被同行蚕食,同时要求商标权利人时时进行市场舆论把控,注意将品牌与商品类型分离,标明品牌经营者,避免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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