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关于商标的恶意抢注。
 

1、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经过注册,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注册商标能够比未注册商标获得更全面更有力的保护。
是否通过注册获得这种保护,由商标使用人自由选择——这便是“自愿注册”原则,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合法的,在异议和无效程序中对使用在先的、已有一定声誉的商标权利加以救济,达到公平的目的。

2、恶意抢注泛滥,是妥协的结果

类似的抢注案件早已经存在,包括“papi酱”、“一条”等也遇到过类似困扰。
由于大多数被抢注者不是商标专业人士,他们在商标初审公告阶段根本不知情、无法及时提出异议;等该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发来电函时也不清楚如何维权而妥协。

 

3、共同抵制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能够得逞、敲诈勒索屡屡成功,不仅使被抢注者深受其害,而且也影响到司法公平;政协代表提出《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次修改《商标法》时在第四条新增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面对恶意抢注,以前罕有人站出来讨取公道。今天“敬汉卿”则大声疾呼、得到社会的积极响应:纷纷站出来提供法律援助,并取得了可喜的胜利;更可贵的是唤醒民众:让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商标抢注问题;让大家团结起来一起维权、让更多受害者参与进来,共同抵制抢注商标的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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