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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下称审理指南)第八条中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在先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在先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件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在先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于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


  根据审理指南第八条规定可知,满足一定条件,在后商标可以与在先商标形成延续关系的,在后商标获得注册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在先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在先商标承载的商誉延及到在后商标上,相关公众认为在后商标和在先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不易与他人在先商标产生混淆;在后商标和在先商标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在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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