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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

    一、撤三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

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

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因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

退回。经分析,退信产生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

址变更申请。为提高送达率,2015年,商标局扩大答辩通知的抄送范围,将答辩通知同时抄送给商标注册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时

委托的代理人。这一措施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2016年起,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占比明显提高,相应的案件审理中不予撤销

决定占比有所提高。

  二、撤三现状分析

    撤三申请量逐年增加,2015年2.9万件,2016年4.0万件,2017年5.7万件。从申请动机分析,在后注册申请人更多将撤三制

度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手段。主要原因:1.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商标资源有限,注册成功的难度加大。2.恶意抢注现象增

多,被抢注人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

   目前,存在异化的撤三的启动情形,包括:1.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恶意;2.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实现恶意打击竞争对

手、抢夺商标权的目的。

   因此,建议商标代理机构:1.指导申请人: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盲目申请的

现象发生。鼓励正当竞争,避免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2.指导注册人: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求提交使

用证据。

   建议企业:企业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一是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经营中

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即将修订发布,请大家予以关注,其中规定了商标档案收集、整

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要求和方法,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内部商标档案管理提供了参考。企业可以参照办法,建立企业

商标档案工作制度,完善企业商标档案工作体系,将商标档案作为企业档案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

管、检索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助力企业加强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二是在我局注册的地址如果无法查收信件,请及时按

要求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保证收到我局和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撤三使用证据要求

   基于纠正绝对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

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

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

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

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对伪造证据零容忍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伪造证据从严审查。《北京高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

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并应当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

 例如在第1707490号“川湖及图”撤销复审案中,撤销申请人以查验发票不存在为由,认为注册人提交的发票系伪造,注册人

未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法院对发票的证明效力未予采信。

 五、对提交撤三证据材料的建议

  1.缩减纸质证据材料至100页以内;

 2.倡导用光盘形式代替纸质形式提交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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