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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七十二条第一案“出炉”

日前,针对一种治疗痹症的发明名称为“秦川通痹片”的第200510071079.8号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无效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医药生物申诉处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审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而无效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撤回其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医药生物申诉处依据2010年2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职权继续进行对该案的审理,并最终作出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第15990无效决定。
据了解,此案是新《细则》实施后专利复审委依职权继续审理的第一案,即在无效请求人提出撤回请求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根据已经进行的审查工作认为可以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业内人士认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对专利权有效性的确认,其结果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专利复审委医药生物申诉处作出的第15990号无效审查决定将对今后类似情形的案件产生深远影响。
“秦川通痹片”专利被诉无效
2010年5月20日,当时,无效请求人韩荣向专利复审委提出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其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等条款的规定。随后,专利复审委医药生物申诉处组成合议组,对此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合议。
据了解,2005年5月24日,发明人赵东科就名称为“秦川通痹片”的发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12月19日获得授权。记者查阅了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了解到涉案专利是一种治疗痹症的中药药剂。
无效请求人在请求无效的理由中表示,其提供的证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的《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中对药品名称为“秦川通痹片”的处方、制法等进行了详细的公开,而且该证据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涉案专利的药剂与该证据中公开的的“秦川通痹片”的产品相同,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效果相同。
而专利权人则认为,无效请求人的上述证据没有版权页和出版时间,不满足《专利审查指南》和出版管理条例对公开出版物的要件,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否定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该证据所制得的药物与涉案专利的适应症不同。因此,发明目的和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不同,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上述证据中难以得到涉案专利治疗疾病的技术启示。
2010年9月28日,该案合议组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理由进行口头审理,对该无效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了全面充分的调查。
欲求撤回终被宣告无效
意想不到的是,2010年10月25日,此案无效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请求撤回其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记者在无效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提供的《专利无效和解协议》中看到,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在无效审理程序中,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由无效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并且在专利复审委同意其撤回终止专利无效程序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则承诺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许可无效请求人指定的企业无偿使用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是在2010年2月1日之后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根据相关过渡办法的规定,该案的审查应该适用新《细则》。并且,本案合议组当庭告知其有关和解后是否终止的事务将依据2010年2月1日施行的新《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而双方当事人在口审结束之前始终没有明确表达过和解或撤回无效请求的意思。”专利复审委医药生物申诉处审查员、该案合议组组长周英姿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周英姿认为,本案中,合议组基于无效请求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经过已经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因此,对于无效请求人口头审理后提出撤回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不予接受,此案的审查程序将不终止。随后,专利复审委作出上述决定。
适用新《细则》维护公众利益
“医药领域的专利纷争往往涉及很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本案中,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在无效请求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无效请求人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申请撤回无效请求。”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立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细则》改变了原有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处分其权利过分自由的状况,增加了专利复审委依职权决定是否终止审查程序的情形。如果仅仅因为无效请求人撤回请求而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法律状态,则这种有瑕疵的权利就会成为限制公众自由使用该技术的法律障碍。他人如果希望消除这种障碍,只能重启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涉及对专利权有效性的确认,其结果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周英姿向记者介绍,对于因双方和解而请求人撤回请求的案件,如果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发现已经能够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案件而没有作出相应的决定,放任无效请求人因其个体利益的原因任意撤回或再次提出无效请求,势必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段立红还强调,专利法鼓励和保护创新,同时专利法不仅仅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要体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如果将公众原本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申请专利,利用专利法制度的规定限制他人自由使用该技术,限制合法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违背了专利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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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的《细则》第七十二条: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修改后的《细则》第七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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