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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776722号“FIRST ASCEN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申请人:艾迪鲍尔许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朗威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5年07月08日对第7776722号“FIRST ASCENT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在美国注册“A FIRST ASCENT”商标,对该标识设计享有在先的著
作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对“A FIRST ASCENT”商标的复印和抄袭。此外,申请人故意在多个知名商标的高度关联商品上申请注册知名商标的行为可以说明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发》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A FIRST ASCENT”商标的在先
著作权,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事都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本案中,“A FIRST ASCENT”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申请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作品已在大陆公开发表,进而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先有接触其作品的可能。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案证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
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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