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关于第4323204号第20类“小博士”注册商标撤销决定
 

    孙光岭

    北京真美怡美皮具有限公司:

    孙光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真美怡美皮具有限公司第4323204号第20类“小博士”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真美怡美皮具有限公司提供使用材料。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323204号第20类“小博士”商标,原第432320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商标局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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