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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
——评恒盛公司诉多棱公司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蔡伟

  案号:

  (2013)榕初字第823号

  (2014)闽民终字第236号

  【裁判要旨】

  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从严把握,只有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明知其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仍然恶意向正当实施者提起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才可以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案情介绍】

  2005年2月,多棱公司获得“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的授权。2006年8月,多棱公司以恒盛公司生产钢砂的方法侵犯其专利权为由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因该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多棱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获准许。2007年,根据生效行政判决确认的内容,专利复审委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多棱公司于2007年5月再次向法院提起对恒盛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对恒盛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案审理期间因案外人再次对该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而于2009年4月被裁定中止审理。直至2011年,经一系列行政诉讼和最高法院的再审复查程序后,根据生效行政判决确认的内容,专利复审委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多棱公司于2011年5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获准许。2013年,恒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多棱公司在其拥有的涉案发明专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恒盛公司数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等诉讼措施,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给恒盛公司造成诉讼支出和经营性损失,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多棱公司的诉讼行为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但从公平原则出发,判令多棱公司支付恒盛公司补偿金10万元。宣判后,多棱公司与恒盛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关于多棱公司的诉讼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的分析是正确的,但本案是基于诉讼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引发的纠纷,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以该条规定为由,基于公平原则判决多棱公司支付补偿金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恒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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