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历时4年“康明”商标获准注册
 

  日前,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康明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颁发的第9505697号“康明”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从申请注册,到被美国康明斯有限公司(下称美国康明斯公司)提出商标异议,再到商标异议复审,前后历经4年终于获得注册商标证。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9505697号“康明”商标,由广东康明公司于2011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7类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上。

  法定期限内,美国康明斯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不仅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康明斯”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系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还对其商号权构成侵犯,故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为第1299983号“康明斯”商标,由美国康明斯公司于1998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7类引擎和防污染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等服务上。

  据了解,美国康明斯公司为全球领先的动力设备制造商,其生产的柴油机畅销全球;而广东康明公司主营不锈钢冷却塔、水箱等配套设备的生产与售后服务,其生产的冷却塔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随后,广东康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以及对象方面实质上未构成类似,而且两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性、商标含义等方面也未构成类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且广东康明公司已在冷却塔等商品上使用“康明”商标,该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塔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等服务亦以其经营的商品息息相关,两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于服务提供者的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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