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第8119927号“图形”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一: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同时对被异议人提出异议,经过被异议人答辩后,商标局支持了我雨辰公司提交的证据,判定被异议商标与我公司代理的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被异议商标的“工业用油、润滑油、燃料、汽车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润滑脂”商品。

商标异议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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