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不等同于商标近似
 

   

    作为内蒙古地区备受消费者青睐的奶酒品牌,“龍駒”在其产品知名度不断提升之际,却因其“龍駒”商标涉嫌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涉嫌侵犯他人“龙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江西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战圣公司)诉至法院(本报2015年3月27日第5版曾作相关报道)。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4)京知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包头龙驹奶酒有限公司(下称龙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原判,并驳回了战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龙驹公司使用“LONGJU龍駒及图”商标超出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但是其于1997年便在52度的奶酒上使用该商标,实际上已经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来源自龙驹乳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作用,其属于在52度的奶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而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公众对龙驹公司使用的“LONGJU龍駒及图”商标与战圣公司的“龙驹及图”商标会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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