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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吃货”一词含有贬损之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吃货”一词原本使用率并不高,但近几年借助网络的传播,一跃成为时下热词,商标中亦可见其身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份判决中,认为“吃货”二字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吃货”商标(注册号:第11120521号)由北京的一家企业于2012年6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审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后续的驳回复审程序中均认为 “该文字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驳回了其注册申请。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支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吃货”商标的注册申请以驳回告终。
    “货”字在传统使用中有替代人的称呼作用,且多为贬义,如“一路货色”“蠢货”等。“吃货”一词一般被理解为含有贬损的含义。虽然在互联网环境下“吃货”在一定意义上指代美食爱好者,但其中亦不乏自嘲和戏谑的意味。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所述:尽管“吃货”二字在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并非贬义词,但人们通常容易理解其含有贬损含义,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商标,是一个符号,同时也是文化载体,凝聚着商标人的智慧,承载着企业和社会文化,且可随着宣传、使用无限地被传播。若“吃货”等诸如此类词汇作为商标注册,不仅会引起消费者反感,更会对文化传承造成负面影响。
    网络文化的发展,对人们的知识结构、审美情趣、价值观念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词汇也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和传播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大众的生活当中,成为很多人的日常用语,甚至是口头禅。很多市场主体将“屌丝”“基友”“吃货”“逆袭”等网络热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查询,自2011年至2014年,共有近30件“吃货”商标申请注册,其中仅有一件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但在初步审定公告后被他人提出异议。自2012年至2014年,有150余件“屌丝”或含有“屌丝”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但至今尚无一例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商标局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理由同样为:“该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还有“你妹”“坑爹”等。当然,目前也有很多网络热词已经作为商标注册或被初步审定,如“逆袭”在第25类、第41类等商品或服务上获准注册,“小清新”在第25类、第43类等商品或服务上获准注册,“卖萌”也在第29类、第42类等商品或服务上获准注册。概而言之,网络词汇语义、寓意、感情色彩、价值取向不同,但商标作为一种文化载体,虽不会全是“高大上”,但也容不下粗俗、甚至恶俗的字眼。
    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构成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的商标不仅不得注册,亦不得使用。若商标注册人有意申请注册网络词汇商标,还需注意区分,一方面避免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也要为企业品牌的长期发展和社会文化的传承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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