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雨辰解答:公司名称能否使用他人知名商标?
 

 

因认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八房地产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公司系其关联公司,构成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58同城网的经营者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五八信息公司)将五八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1119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58同城”构成五八信息公司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五八房地产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的行为,足以使人产生五八房地产公司与58同城网经营者间存在特定关系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对五八信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五八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五八房地产公司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结果,即判令五八房地产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并赔偿五八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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