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奥普公司“越界”使用“奥普”商标被判侵权
 

在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使用自己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济宁雨辰请您阅览下面例子,解读越界使用商标的危害。

因认为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普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金属吊顶扣板使用“AUPU奥普”标识,侵犯了其“AOPU奥普”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新能源公司)将奥普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苏知民终字第01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奥普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新能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判令奥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奥普公司就涉案侵权事项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的原审结果;同时,法院将奥普公司赔偿新能源公司经济损失的金额由10万元改判为30万元。据悉,目前该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消费者将新能源公司生产的金属扣板误认为来源于奥普公司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的可能性较大,而这必然会降低乃至消灭新能源公司合法形式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奥普公司明知“AUPU奥普”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仍然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金属扣板商品上予以使用,构成对新能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涉案赔偿额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奥普公司并不存在搭便车或攀附新能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事实,而新能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同时,考虑到奥普公司的电器类商品上的“奥普”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新能源公司合法行使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而受到的压制必然较大,其因被控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也必然较大。据此,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令赔偿金额为30万元。

行家点评:

高天乐 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部长:判断奥普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新能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首先需要明确新能源公司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即需要针对核准的商标标识与核定的使用商品进行界定。该案中,奥普公司认为,其标注“AUPU奥普”商标标识的金属扣板等产品,与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等产品不同,且集成吊顶产品中的金属扣板附属于浴霸产品的销售,两者应属不同商品类别。对此,法院认为集成吊顶是一种包含电器和简述建筑材料的组合体,其所集成的商品各有其商品相互独立,金属天花板、金属吊顶是金属建筑材料的一种,两者构成类似商品。

在该案中,奥普公司生产销售的奥普浴霸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获得了诸多荣誉和肯定,客观上“奥普”浴霸与浴室吊顶扣板一起销售时,相关公众将其中的金属扣板误认为来源于新能源公司的可能性较小。但是,上述涉案行为无疑使新能源公司的注册商标失去标识功能,压制了新能源公司的经营发展,使新能源公司寄予注册商标谋求市场开拓、提升的期望收到抑制,奥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新能源公司的实质损害。

汤学丽 盈科(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新能源公司与奥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受到保护,但应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规范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二审法院认定,奥普公司在明知新能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销售金属扣板时,搭配销售电器,并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跨入了对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领地,构成侵权。

另外,二审法院适用了“反向混淆理论”,认为虽然奥普公司在电器类商品上的“奥普”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将被控侵权产品误认为来自于新能源公司的可能性小,但将新能源公司的金属扣板产品误认为来源于奥普公司的可能性大,会降低乃至消灭涉案注册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妨碍新能源公司合法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该案二审法院适用了法定赔偿标准,考虑了奥普公司并不存在搭便车或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恶意,奥普公司在电器类商品上的“奥普”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对涉案注册商标的压制,以及可能对新能源公司造成的损失和新能源公司的维权成本,较一审判决提高了赔偿数额。

赵虎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在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侵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往往是为了搭便车,攀附被侵权商标的名气,这种行为会让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但是,有一种情况恰好相反:知名度较高的商品冒用知名度较低的商品的商标,相关公众不会对涉案商品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但是会使真正的商标权人很难在相关公众中再建立起与涉案商标之间的联系。

奥普公司生产的“奥普(AUPU)”浴霸的知名度很高,而浴霸和集成吊顶、金属扣板同属房屋装修时房顶所用,这些商品的消费者是存在交叉,大多数情况下相同。因为商标有传导功能,“奥普(AUPU)”浴霸的知名度会对该部分消费者产生影响。这些消费者不会把被告奥普公司生产的“奥普(AUPU)”集成吊顶或者金属扣板(涉案商品)误认为是新能源公司的商品,但是可能会把新能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品误认为是奥普公司的商品,或者认为新能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商品为“山寨货”。这种混淆误认虽然没有发生在该案具体的涉案商品上,但是会发生在以后长期的经营中,对新能源公司来说是巨大的伤害。

因此,法院认为奥普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割断了新能源公司与涉案商标之间的联系,压制了新能源公司的经营空间,构成了侵权。

随着集成吊顶这种产品的出现,灯具浴霸和建筑材料的界线开始模糊。因为集成吊顶包括目前家装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在市场上单独经营用于卫生间的浴霸产品销售模式已经成为过去。一部分的照明、取暖等产品是附随着金属扣板,也可能包括灯具,实际生活中在集成吊顶上安装灯具的比较多。这种新型的装修材料,在对房屋装修进行整体设计、安装时,搭配销售。这也是奥普公司这类传统上以生产销售“浴霸”产品为业的企业要进入建材行业的动力所在。涉案的奥普公司销售扣板产品的出现区域,是位于建材市场的吊顶专卖区。奥普公司在销售金属扣板的区域,不加区分的使用“奥普”商标,也是该案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要求企业必须规范的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增加必要的区分标志,防止产生混淆和误认。

 

 

(编辑:朱杉杉)




 
Copyright©2006-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统计
地址:济宁市中区红星路与建设路路口向东路北(金林海汇商务楼三楼)  手机:13562755233  电话:0537-2375233   传真:0537-2375233
提供专业知识产权保护!|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E-mail:jiningyuchen@163.com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