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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以洁为先,放心就餐到华天”(济宁商标注册),因包子选料严、制作精细、味道纯正,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下称华天集团)旗下的“庆丰包子铺”深受北京城百姓青睐。近年来,通过走中式快餐连锁加盟发展之路,截至2013年底,北京庆丰包子铺已发展有近200家门店,经营网点遍布北京及河北燕郊等地。2013年6月,北京庆丰包子铺准备在山东省济南市开设庆丰包子铺连锁店时,却因遭遇当地一家同名为“庆丰”的餐饮企业而受阻,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日前,这场围绕着“庆丰”二字引发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尘埃落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法院认定济南市同名为“庆丰”的餐饮企业未侵犯北京庆丰包子铺涉案“庆丰”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此,北京庆丰包子铺或将无法在济南地区设立连锁店,或将面对与同名为“庆丰”的餐饮企业共存于市的现实。

 

进军山东遇阻

 

据了解,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庆丰公司)由徐庆丰等3人于2009年6月出资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餐厅和超市。济南庆丰公司有8家门店及餐厅以“庆丰”字号营业,经营与北京庆丰包子铺相同和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北京庆丰包子铺称,济南庆丰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宣传、员工服装及名片等处使用“庆丰”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北京庆丰包子铺产生误认,并造成混淆,构成对其在先核准注册在餐馆等服务上的“慶豐”商标、核定使用在包子等商品上的“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的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北京庆丰包子铺请求法院判令济南庆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使用含有“庆丰”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其经济损及及合理支出59万元。

 

 据介绍,庆丰包子铺创建于1948年,最初名为“万兴居”,1976年正式更名为“庆丰包子铺”,以经营包子、小吃、饭、菜等为主。历经60余年的发展,北京庆丰包子铺已成为了京城百姓所认可的知名快餐品牌,庆丰包子铺曾先后获得“北京商业人气品牌”“中国风味特色餐厅”“首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等奖励和荣誉。

 

1998年,华天集团获准注册第1171838号“慶豐”商标,核定使用在餐馆、自助餐室、快餐馆和咖啡馆等第42类服务上;2003年,北京市西城区庆丰包子铺获准注册第3201612号“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糕点、面包、包子等。2008年,上述两商标转让至北京庆丰包子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庆丰包子铺不能证明其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济南庆丰公司登记注册日前便已覆盖至山东济南地区,不能证明济南庆丰公司被诉企业名称有假借北京庆丰包子铺商标商誉的可能。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有将北京庆丰包子铺与济南庆丰公司误认或者存在误认的可能。

 

综上,法院认定济南庆丰公司注册并使用“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具有合理性,并未侵犯北京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依据我国商标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包子铺的诉讼请求。

 

北京庆丰包子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遂提起上诉。

 

终审未能如愿

 

北京庆丰包子铺诉称,济南庆丰公司将“庆丰”字号在经营场所和网站单独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庆丰”字样的突出使用,侵犯了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济南庆丰公司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庆丰”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使用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北京庆丰包子铺认为原审判决未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济南庆丰公司使用“庆丰”二字时并未从字体、大小和颜色等方面突出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的合理使用。北京庆丰包子铺亦未能证明涉案商标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在山东及济南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济南庆丰公司的被诉行为不侵犯北京庆丰包子铺的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关于济南庆丰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济南庆丰公司的企业字号“庆丰”与北京庆丰包子铺的涉案商标并不相同,北京庆丰包子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商标在济南庆丰公司使用“庆丰”作为企业字号时,在山东济南地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济南庆丰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攀附北京庆丰包子铺商标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未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欠当,应予纠正,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驳回了北京庆丰包子铺的上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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