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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践中存在众多企业以起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由公司实际使用的情形。那么此种情形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或者被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是否适合推广?下文将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对此做简单的阐述、分析。

首先,明确下下文将出现的两个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驶职权的负责人。我国实行单一法人制,一般由企业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26条)

一、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可行性分析

(一)从法律法规中就有关问题的相关规定来看,

1.关于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首先要符合法律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2007年2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提供以该自然人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要符合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而作为供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所要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自然要以公司业务范围为准。这样,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便涉及到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同时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及是否可以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问题。针对该问题,首先来看下相关法规中有关法定代表人任职资质的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问题并非法定代表人任职的法定禁止条款,而是约定条款,即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或者由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换句话说,只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可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此处的业务显然也包含个体工商户。

具体到商标申请行为,既然公司要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其应该清楚有关商标申请时对法定代表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约束条件。其既然授权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这就相当于间接默认了法定代表人经营个体工商户的问题。或者说,可以视为公司同意法定代表人的“竞业”行为。

2.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显然也是属于公民的范畴,抛开作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不说,其以个人名义经营个体工商户并无任何不妥。

纵观整个公司法、民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正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由此可以推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取得法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经营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其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3.《商标法》中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此处的代表人系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获得法人授权的前提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

(二)从商标注册审查形式来说,

商标注册申请为形式审查,审查员仅对商标申请中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仅核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注册商标申请的主体资格、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备、文书填写及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要求。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在审查员接受到申请材料时,是以自然人注册商标的标准来审查,不会去查验该自然人是否同时为某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并已是一种普遍做法,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法律规定。

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并未获得公司的授权,而自行申请注册,则要另当别论,可能涉及到代表人抢注的问题,另文论述。

综上可知,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法律依据,并已有众多的成功案例,目前已成为企业构建知识产权机制的一种普遍做法,具有可操作性。

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由公司实际使用所潜在的风险。

从上文可知,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而实际上由公司使用商标,这种做法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目前一种普遍做法,但,这种做法是否会使公司受制于人,甚至陷入潜在的危机中,也是值得研究的。

具体来说,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归属于该法定代表人个人,公司必须在履行法定的许可手续后方可使用。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原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在商标的使用问题上向公司发难,要求公司要么停止使用商标,要么向其支付高昂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如果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商标,就会构成商标侵权,并为该侵权行为支付相对应的赔偿金。

实践中,如果该商标被企业的大量使用并进行了宣传推广,就会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的市场价值也会随之水涨船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继续使用商标,在得到许可的情形下,需要支付高昂的许可费;如果在不经许可的情形下使用,则要支付高昂的赔偿费,同时还要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就此放弃该商标,转而使用或申请注册新的商标,那么,公司对前商标的大量使用和资金投入便是为他人做了嫁衣,公司所有宣传推广随之付诸东流,公司也因此丧失了一定的市场份额。而且,要想为企业重新树立一个同之前知名度相当的新品牌,企业将不得不付出更加高昂的费用,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定代表人则会因此获益匪浅,甚至可以以该品牌重新建立企业的强大竞争对手。对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种腹背受敌的窘状。

同时,公司授权法定代表人以自然人身份申请注册商标,也就间接的同意了法定代表人经营同公司业务类型相同或近似的个体工商户,这就为法人的“竞业”行为打开了一个缺口,若法定代表人真的经营该个体工商户,并经营有方,使得该个体工商户规模扩大,那么该法定代表人是不是会将其名下的商标收回,转由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使用?这对公司来说,是又一个巨大的风险。

总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而实际由企业来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也为市场中的一种通行做法,但该行为也存在诸多风险,对于企业来说,要结合自身实际,来综合考量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利弊。对于必须以其法定代表人名义来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建议向专业的商标咨询或代理机构咨询,请其针对企业的特定情形,制定专业合理的应对措施,以防止使企业处在潜在的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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