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用矛盾论探讨我国实用新型发展道路
 
    近年来,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得到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负面言论。
    一、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主要矛盾
笔者认为,现阶段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主要矛盾是“实用新型快速发展的步伐”与“相对较低的授权质量”之间的矛盾。
    1.实用新型快速发展的步伐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用新型制度为我国迅速成长为专利大国发挥了巨大作用。近10年间,实用新型申请量年增长率23.0%,结案量年增长率25.2%。继续实施实用新型制度,将是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
    2.相对较低的授权质量
    实用新型授权质量较低也是长期以来被关注的问题,外媒也开始对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持否定态度。2012年欧盟中国商会在《创新迷途——中国的专利政策与实践阻碍了创新的脚步》报告中指出“实用新型无效率高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率,仅出于恶意诉讼目的而提交的专利申请比例中,实用新型远多于其他种类的专利”。
    二、导致授权质量相对较低的内外部因素
    “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目前导致实用新型授权质量相对较低的主要内外部因素,可以概括为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政策性导向的偏差。
    1.内因——审查效率与审查质量之间的矛盾
    我国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制度的显著优势体现在审查效率高、授权周期短。2012年实用新型平均结案周期为4.4个月,预计2015年将控制在3个月之内。然而,由于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实用新型申请的创造性进行审查,势必造成实用新型专利中有相当一部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与进步”。
    2.外因——政府鼓励申请与申请质量之间的矛盾
    我国第一个100万件专利申请历时15年,第四个100万件专利申请仅用时18个月,3种专利申请量基本三分天下。然而,实用新型申请质量的提升远落后于申请数量的提升。过于具体、量化的专利指标在促进申请量增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低质量的专利申请,而审查员又缺少快速有效手段对该类申请进行监控,因而一些低质量申请获得了授权,这必将影响我们向“专利强国”发展的进程。
    三、用矛盾论解决我国实用新型存在的问题
    1.抓内因,探讨实用新型初审制度的局部完善
    在初审阶段引入“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审查标准是比较现实的措施。该“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审查标准不仅要有别于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的创造性标准,同样也要有别于实用新型评价报告中的创造性标准。
    适当收紧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例如对于涉嫌软件程序以及材料替换类的申请,应判断是否是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2.促外因,探讨实用新型政策的科学引导与贯彻落实
    为达到申请数量的合理增长与申请质量的稳步提升,201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在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政策导向上,提出结合不同区域分类确定评价指标;在建立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监管机制上,提出强化低质量申请主动监管力度等科学引导政策。执行政策过程中应谨记我们的目标是消除个别区域、个别领域申请动机不当的低质量申请现象,分区域、分阶段完成政策的调整、落实与监督,并根据各地综合评价指标、资助奖励政策以及申请质量监测机制的运行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引导政策。 
    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了解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并非自己独创,且该制度适合我国科技发展创新水平。使创新主体合理运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独有优势进行自身专利布局。
    四、结语
    总之,我国实用新型制度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与经济发展现状,但该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矛盾,解决好现阶段“实用新型快速发展的步伐”与“相对较低的授权质量”之间的矛盾,可以维护实用新型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的有效保证。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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