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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专利在企业越显重要,专利的侵权也越来越多,预防专利侵权、济宁专利申请、济宁雨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流氓”又称“专利海盗”“专利鲨鱼”,是指那些没有实体业务、主要通过发动专利侵权诉讼等手段获利的公司。本文中所提到的“专利流氓”泛指那些自己本身不实施发明专利、也没有实施能力,而是以从实施者处获取专利权使用费或和解金方式行使专利权的专利权人。
    众所周知, “专利流氓”在美国非常活跃,据统计,仅2012年在美国由“专利流氓”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就有约2500件,占同年美国专利侵权案件的60%以上,2013年更是提高19%,达3000件以上。其中,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谷歌、苹果等大公司成为“专利流氓”频繁攻击的对象,上述每个公司在2013年被“专利流氓”请上被告席的次数都超过了40次以上,“专利流氓”已成为美国各大公司的公敌。
    那么,“专利流氓”究竟给美国经济带来了怎样的冲击?我们从花费的代理费用来算一笔账。众所周知,美国诉讼费用非常高,虽然具体诉讼情况会有很大差异,难以获得平均值,但笔者粗略估算后得出,原告和被告双方每年至少分别需要100万美元的诉讼代理费用,如果按2013年“专利流氓”提起的约3000件诉讼计算,就至少需要60亿美元,这还不包括有些被告通过支付一定赔偿金和解的情况。将上述费用和美国专利申请费相比较,假设提交每件专利申请的代理费用为1万美元,美国2013年共提交约54万件的专利申请,一共是54亿美元,不难发现,即使仅从代理费用来看,“专利流氓”产生的影响比专利申请市场还大。
    尽管目前“专利流氓”还未给中国和日本相关企业制造很大麻烦,但是这种潜在的威胁还是应该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专利流氓”在美国的一系列举动,分析 “专利流氓”的现状以及应对策略。笔者认为,“专利流氓”在美国之所以猖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诉讼社会环境
    在美国,为了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发起的诉讼被大家普遍认可,但在日本不少人认为通过诉讼的方式并不是企业争取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大多数企业认为,成为被告或许被逼无奈,但作为原告也有损自己的形象,因此企业在选择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端时会犹豫不决。
2.高额的诉讼费用 
    笔者认为,“专利流氓”的这种商业模式就是通过给别人发出警告信、获取赔偿金,达到和解的目的。也就是说,专利侵权诉讼并非“专利流氓”的最终目的,而是在不能如愿获得和解金、或者为了警告其他“候补目标”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手段。如上所述,在美国与“专利流氓”进行诉讼纷争时,必须做好承担每年100万美元诉讼费用的心理准备。假设“专利流氓”的主张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判定被告胜诉,即便如此,如果“专利流氓”提出50万美元的和解金额,对于被告而言也是十分有价值的。因为,高额的诉讼费用已经成为“专利流氓”手中的重要筹码。
3.作为原告并无损失 
    一般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因专利权纠纷起诉他人时,必须考虑被告反诉的可能性。因为即使在某一个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如果在别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败诉也会丧失利益,而且这之后很难与对方建立和谐的关系。但是,“专利流氓”既不会生产产品也不提供服务,所以不需要担心被告方反诉,这也是“专利流氓”难于交涉的原因所在。
4.判决难以预测 
    专利侵权诉讼中到底谁能胜诉,本身就难以预测,再加上美国是由陪审团来判断有无侵权和赔偿金额,其结果就更难预测了。正是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让被告即使在有充分法律证据,并且有较大胜诉可能的情况下,有时更倾向于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主要原因。
    基于以上“专利流氓”的存在原因,日本或者中国是否会诞生类似的“专利流氓”?笔者认为,对于诉讼社会环境而言,日本与美国正好相反。日本每年专利侵权诉讼件数,进行到最后判决的只有不到200件,这与美国每年超过6000件、以及中国的情况完全不同。
    对于诉讼费用,日本与美国也有很大不同。虽然很难得到精确的平均值,但笔者估算在日本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费用大约20万美元。尽管费用也很高,但对于大企业而言,即使有可能以更低的和解金进行和解,选择负担诉讼费用、提出自己法律主张这条路也并非难事。例如,与“专利流氓”进行过70件以上专利诉讼的谷歌公司,在美国每年要承担约700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这是一笔非常大的经济负担,而如果在日本,这一费用会减少到1400万美元。因此,在日本为了避免高额诉讼费用而选择支付和解金的驱动力很弱。
    此外,从“专利流氓”因为没有实施专利而不受反诉威胁这一点出发,“专利流氓”在日本作为原告也并无损失。在日本判决同样难于预测,但是因为判决只由法官进行,与美国相比,预测精度还是要高一些。 
    综上所述,在日本,“专利流氓”的生存环境不如美国,但是也有对其有利的情况:一旦专利侵权被认可,禁令请求肯定会被批准。而在美国,法官即使认可专利侵权,是否批准禁令请求又是另一回事。对此,日本则认为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专利的权利,不可能作出允许被告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判断。
    目前,尽管“专利流氓”在日本没有美国那么活跃,未来这种可能性也不大,但是因为上述被认定侵权后将获得禁令是日本特有的法律制度,谁也无法否定因此而出现日本型“专利流氓”的可能性。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如何有效防御“专利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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