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马爱农一审告赢“马爱侬”(济宁商标)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因新世界出版社出版了署名“马爱侬编译”的13种图书,知名翻译家、《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译者马爱农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出版社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随后百名翻译家联合发表声明,支持马爱农的维权行动(本报2013年8月21日第9版曾作过报道)。日前,该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新世界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1.5万元。  
译者维权获支持
    2013年6月,马爱农发现当当网、卓越网等均在销售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的署名“马爱侬编译”的13种外国文学名著。马爱农认为新世界出版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仿冒她的姓名出版发行上述图书,利用她在业界的成就和知名度误导读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便将其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文化市场中,作者往往通过在作品上的署名宣传自己的作品,因此作者在作品上的署名已成为图书的一种商品标识,具有标识作品来源的功能,影响着读者的购买决策。特别是知名作者的署名,更能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作用。如果在图书上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与其近似的姓名,尤其是知名作者的姓名或与之近似的姓名,就可能导致购买者对图书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正当地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无正当理由地在图书中使用知名作者的姓名或者与之近似的姓名,足以误导读者的,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了解,马爱农从1987年即开始从事外国文学名著的翻译工作,至今已有20余年,并且已经翻译了大量的外国文学名著,尤其翻译出了具有较大影响的《哈利·波特》系列作品。马爱农还于2006年被评选为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第三届金译作家。因此,法院认为马爱农在外国文学翻译领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马爱农的姓名已经成为其翻译作品的来源标识,具有指引读者辨别作品来源的功能,因此马爱农的姓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马爱农的姓名或与之近似的姓名以此误导读者。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13本图书均为外国文学名著的翻译作品,与马爱农20余年翻译工作的成果相同或类似。在这13本图书上所署名的“马爱侬”与“马爱农”读音相同,仅有“侬”与“农”一字之差,且该差别仅体现在汉字的偏旁部首上,往往使人在不经意时予以忽视,足以使读者误认为该13本图书均为马爱农所翻译。
法院认为,新世界出版社未对涉案13本图书上的署名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且存在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马爱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判令新世界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1.5万元。
    赔偿数额存争议
    法院特别提醒图书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过程中应当对其所出版发行的图书上的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里说到的作者署名既包括作者的真名,也包括作者的笔名。由于作者的笔名往往由作者自行选取,不像作者真名一样具有客观性,因而图书出版者对于作者笔名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对作者真名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图书署名与知名作者姓名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图书出版者更应该注意避免在图书作者署名上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取向,导致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后果。
    而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马爱农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新世界出版社因此所获非法利益数额,法院因此综合考虑马爱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仿冒行为对涉案图书销售的影响、新世界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判决后,马爱农通过其供职的人民文学出版社向记者表示,法院认定新世界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值得肯定的,但赔偿数额与索赔数额50万元差距很大。而且平均到单本书,每本书侵权数额定的仅有7千多元。考虑到这类侵权的伪作对图书市场造成的危害,这样的判罚力度尚不足以对侵权者构成有力的打击和惩治。
    马爱农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说,判决认定的侵权事实明确、具体,适用法律也比较到位,但判决赔偿数额偏低。“我们无法获知新世界出版社违法所得的数额,在确定经济损失上确实存在困难,只能由法官酌定。这也反映出著作权官司普遍存在的困境。”张中辉还表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原告很难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法院多采用法定赔偿的方法,即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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