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衣帽服饰”商品的类似性判断(济宁雨辰)
 
    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商家在提高自己产品服务质量的同时,也开始着眼于扩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时尚服饰领域的一些知名品牌,如香奈儿,不仅将自己的商标注册在衣服商品上,还注册在眼镜、手表、香水、箱包等其他商品上。(济宁商标)
  在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服装、帽、袜子和鞋类商品在《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中都被划分在第25类。按照《区分表》的群组划分,服装、帽、袜和鞋不属于类似商品,但近些年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服装、帽子、袜子和鞋这些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日趋相近。虽然它们在具体的原料、用途等方面具有一些差别,但是消费对象基本相同,而且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一个厂商同时生产服装和鞋类产品,服装和鞋通过同一渠道销售,比如同一专卖店、专柜销售的情形较为多见。在司法实践上,我们在近年来审理的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已经通过多起案件突破了《区分表》的分类,将普通衣物、鞋帽等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甚至还有一些案件中,将一些特种衣物,如婚纱、游泳衣等商品,都与普通服饰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商标注册)
  如在“KOOKAI”案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根据《区分表》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不类似,但是法院却突破《区分表》的分类,认定婚纱商品与服装、鞋、帽子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商标授权确权和侵权判定过程中,避免来源混淆一直是判断商品类似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考察两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结合“KOOKAI”案,婚纱与服装、鞋子、帽子等商品在用途和消费群体方面存在差别,但是在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如果两商标在服装和婚纱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目前来讲,司法实务中存在突破《区分表》的划分,将第25类商品中不同群组商品均认定构成类似的做法。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商标注册管理上对商品类似的判断发生变化,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仍需按照《区分表》的标准进行申请,只是在商标异议、争议和后续诉讼中进行商品类似关系判断时,可对《区分表》的划分有所突破,并结合个案的情况进行认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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