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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装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引发纠纷,景田公司与北京绿叶公司对簿公堂(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
“水中贵族百岁山”,一句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广告语,然而日前,该矿泉水品牌生产商——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景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敬良却因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与北京新乐升绿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绿叶公司)对簿公堂,景田公司与周敬良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绿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济宁专利)

“水中贵族”提起诉讼
据了解,景田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专注于瓶装、桶装饮用水生产和销售的大型企业。该公司拥有百岁山和景田等多个品牌,产品销售网络不仅覆盖中国大陆,还远销加拿大、美国、俄罗斯等多个国家,并在海外市场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和良好声誉。(专利申请)
景田公司表示,周敬良于2003年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独占许可给景田公司使用,现发现市场上有北京绿叶公司生产、销售的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相似的产品。景田公司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可实施其专利,而北京绿叶公司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周敬良及景田公司的专利权,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两家企业对簿公堂
面对景田公司的指控,北京绿叶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其公司不存在侵犯景田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其所生产的桶装水使用的桶身为公司自行设计,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司桶身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与景田公司存在明显区别,不会导致市场上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该代理人还表示,对比景田公司所拥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景田公司所生产的桶身来看,二者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由此其认为景田公司自行改变了其拥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对此,景田公司法律总监廖寒松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于本案并无影响。因为判定是否侵犯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主要以外观设计专利视图为依据,专利实物只是作为一个直观的对比参照物而已。”
根据双方的当庭答辩,原被告双方所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保护范围均为桶身上的凹槽部分,对于为何认为北京绿叶公司构成侵权这个问题,廖寒松表示,景田公司所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3年10月申请,远远早于北京绿叶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通过对原被告双方所生产的桶装水外观可以看出,北京绿叶公司存在明显的模仿行为,其生产的桶装水外观设计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维权之路充满艰辛
景田公司作为我国饮料工业二十强和我国饮料工业矿泉水十强企业之一,其所拥有的“景田”“百岁山”均为我国饮用水行业的知名品牌。“正因如此,景田公司在全国各地遭遇到众多以商标、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纠纷,给我公司维权带来很大压力。”廖寒松说到,针对这种情况,景田公司维权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查处,这种方式具有维权速度快、维权成本低的优势,劣势是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二是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优势是维权成功率高且能获得一定赔偿,但是很多时候诉讼成本高,赔偿数额低,往往维权支出远远大于最终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诉讼时间长,且判决难于执行。“尽管维权之路并不好走,但是我公司仍然砥砺前行。每年提起包括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百起,案件遍及全国各地,包括广东、北京、上海、河南、浙江、山东、内蒙古等地,在打击侵权的同时也净化了市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景田公司的品牌形象。
据廖寒松介绍,在已审结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景田公司获得全胜的战绩。“在此类案件中,我公司接受的调解赔偿金额最高的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被告方赔偿了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廖寒松说到。
本报记者就该案致电北京绿叶公司相关负责人,但至截稿前,尚未得到其答复。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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